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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 22-1 條
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IP  封包延遲變動(Jitter)小於五十毫秒。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
    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六十四千位元比次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
    其失敗次數應不超過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