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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
    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二、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終端點間之網路及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
    直接接收之信號。
四、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
    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五、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六、定址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
    音予以鎖碼,訂戶須藉由系統經營者送來之定址信號,方能利用解碼
    器還原為正常收訊信號之技術。
七、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信號路徑。
八、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信號路徑。
九、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
    場所。
十、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網路。
十一、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網路。
十二、分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
      接點。
十三、支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之轉接點。
十四、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網路。
十五、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
      元件。
十六、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配點或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光纖、同軸電
      纜及第五類線等線路。
十七、訂戶終端點:指訂戶終端設備與有線廣播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八、訂戶終端設備:指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設備。
十九、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
      單位為 dB。
二十、影像載波位準:指類比信號之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
      同步脈波處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一、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類比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
        位為 dBmV。
二十二、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三、雜訊位準:指類比信號在4MHz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 75Ω 情
        況下,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四、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五、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外界入侵訂戶引進線
        訊號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 30kHz  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
        位準,其單位為 dBmV。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 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
        值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
        比值,其單位為 dB。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
        其單位為 dB。
三十四、差動增益: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為百分率或 dB。
三十五、差動相位: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為角度。
三十六、電視頻道:指以一個6MHz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以
        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視
        頻道。
三十七、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
三十八、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鄰 6MHz 之電視頻道。
三十九、數位電視信號:指以數位形式組成之電視信號。
四 十、數位電視頻道:指播出數位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或一
        個以上之節目頻道。
四十一、類比電視頻道:指播出類比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節目
        頻道。
四十二、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四十三、誤碼率:指在單位時間內量測數位信號,其誤碼數與總碼數之比
        值。
四十四、光纖投落點: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設備之位置。
四十五、信號位準:指數位電視信號,在每個數位電視頻道內之均方根值
        功率,其單位為 dBmV。
四十六、調變錯誤比:理想向量符號幅度的平均功率與誤差向量符號幅度
        的平均功率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四十七、高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1280×720p 以上者。
四十八、標準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720×480i  以上,未達高畫
        質標準者。
第 11 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 6MHz ;其頻道表如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
    調頻廣播指配載波頻率表。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 42MHz。
三、74  至 76、108  至 138MHz 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在無飛航安
    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系統經營者之有線電視系統全數位化後,上行控制信號不受前項第二款規
定限制。
第 11-1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
133.2625MHz) ,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並檢具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133.2625MH
z) ,應每半年自行辦理全區網路電波洩漏檢測,其次數至少一次,並將
檢測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133.2625MHz) 期
間為一年。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檢附第一項之文
件,於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准。
第 11-2 條
頻道鎖碼應以定址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
其鎖碼頻道之頻寬應為6MHz,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須經解碼,始得
被收視、收聽。
第 13 條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九頻道(151.25MHz) ,應檢具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
漏檢測儀器型錄,並註明儀器序號及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向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申請,經審驗合格並指配頻率後,始得使用。但在不影響電
波洩漏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波洩漏檢測儀器
之相關設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
影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試訊號。
前項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檢測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 20Hz 內。
二、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三、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檢測電波洩
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第 14 條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 156MHz 至 162MHz
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應敘明
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
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者,應嚴格遵守本規則第十二
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
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
漏自行查驗表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可。
第 15 條
系統之每一類比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 0dBmV  到正 14dBmV 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 43dB。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 53dB。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 46dB。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 40dB。
六、載波拍差比容許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者,每一數位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
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信號位準應介於負 12dBmV 到正 15dBmV 間。但受測之數位電視頻道
    如與類比電視頻道相鄰時,其信號位準須比類比電視頻道影像載波位
    準低 3dB  以上。
二、以 64QAM  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 25dB 。以 256QAM 調變之調
    變錯誤比不得小於 31dB。
三、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四、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五、信號經解調後在誤碼更正前其數位信號串之誤碼率應低於萬分之一。
第 17 條
系統在訂戶終端點之類比電視頻道頻譜特性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電視頻道間之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二、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三、系統內任何電視信號聲音載波位準應比影像載波位準低 13dB 到 17d
    B。
四、分配線網路每一電視頻道之頻率響應平坦度應在正負 1dB  以內。
第 17-1 條
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A)。
二、任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6dB(A)。
三、同一節目之廣告均能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等量時間之節目均
    能音量值的 3dB(A)。
四、同一節目之廣告最大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節目之最大音量值
    的 3dB(A)。
前項各款之dB(A) ,括號中A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第 17-2 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
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
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第 18 條
頭端設備類比電視頻道之頻率穩定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
    25kHz。
二、電視頻道之影像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 4.5MHz 正負 2kHz 以內
    。
三、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 10kHz。
第 19 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 0.2MHz 處之頻
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 0.5MHz 至影像載波頻率加 3.58MHz  區間內應在正
    負 1.5dB  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減 0.75MHz  及影像載波頻率加 4MHz 處應在正 1dB
    至負 4dB  之間。
三、影像載波頻率減 1.5MHz 處應低於 20dB 以上。
第 20 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變頻處理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 0.2MHz 處
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 0.5MHz 至影像載波頻率加 3.58MHz  區間內應在正
    負 1.5dB  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加 4MHz 處應在正 1dB  與負 2dB  之間。
第 22-1 條
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IP  封包平均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50ms。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
    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 64kbits  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
    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第 24-2 條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數位頻道,應傳送電視節目分級資訊。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應具備選擇電視節目分級及
時間管控之親子鎖功能,並具備線上更新韌體功能。
第 28 條
分配線網路纜線位置,應明顯標示於地圖上或存於電子儲存器中,以備相
關主管機關必要之查詢。
分配線網路得租用光纖芯數、光波長。
第 31-1 條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
施,亦同。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
及接收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