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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壹  查驗目的
一  保障訂戶權益:落實系統信號傳輸品質之管理,維護訂戶權益。
二  維護公共安全:防止電波洩漏、雷擊或感電等意外事件發生。
貳  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一  申請新設系統工程查驗應備文件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行
    政院新聞局) 會同交通部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工程查驗。
 (一)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 工程查驗申請表及查驗紀錄表。
 (三)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 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含街道名稱) 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並附其
      50550 方格圖。
二  查驗項目 (※本規則附件五第一項)
    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驗項目如下:
 (一) 載波位準。
 (二) 載波雜訊比。
 (三) 載波合成拍差比。
 (四) 串調變比。
 (五)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
 (六) 載波拍差比。
 (七) 訂戶終端隔離度。
 (八) 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
 (九) 載波頻率。
 (十)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
 (十一)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
 (十二)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
 (十三)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相位。
 (十四) 接地電阻。
 (十五) 電波洩漏。
 (十六) 禁止發送信號頻帶。
 (十七) 上行控制信號頻帶。
 (十八) 定址鎖碼。
 (十九) 訂戶端誤碼率 (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驗) 。
三  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五第二項)
 (一) 決定信號品質查驗抽樣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
      抽測六點;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
      百戶 (不足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
      ,則抽測點各增加一點。
 (二) 選定查驗地點:
      1 審議委員依系統經營者提出申請查驗地區之區域地圖 (以 B4 尺
        寸為原則) ,以畫出同心圓及象限分區的方式,挑選出與抽測點
        數相同且具代表性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 再由選出之分佈圖,由審議委員分為 50×50 小區,選取查驗地
        點。
      3 第一組二位數字為橫座標;第二組二位數字為縱座標。
 (三) 查驗前準備事項:
      1 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在場配合頻道抽選及查驗。
      2 頻道抽選:頭端與訂戶端測試相同頻道。
      3 頻道選擇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況之
        一再選一次:
        A 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 (PILOT CHANNEL)  。
        B 選出頻道頻率相鄰者。
      4 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
      5 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點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 (TAP)  。
 (四) 頭端測試:
      1 儀錶全自動測量。
      2 若測試數據超出規格,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設備後
        要求重測,重測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責任而無法於
        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3 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五) 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1 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2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查驗人員依審議委員抽出之系
        統經營者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及 50×50 座標,選定分配線網路末
        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儀錶全自動測量。當選定之座標
        點無住戶,且無訂戶分接器 (TAP)  時,應依東、南、西、北之
        順序方向,選擇最接近原點座標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測量。
        除事前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為免查驗區、暫緩查驗區者外,若查
        驗時依送審圖件無法覓得選定之訂戶分接器 (TAP)  可供測量,
        則該點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3 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 (TAP)  加裝衰減器,使
        信號水準達到 0~14  分貝毫伏 (dBmV) ,以符合測量信號需要
        。
      4 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驗作
        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測,重測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道之
        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5 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戶分
        接器 (TAP)  拆下供測試使用。
 (六) 接地電阻測試:
      1 頭端接地電阻部分: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2 架空纜線與訂戶端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之分
        配線網路圖註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 (標明各組是
        否共用接地) 及訂戶分接器 (TAP)  總數量,本局查驗人員依 A
        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二級 (參考附件六) 抽驗,若發現未依報
        驗之分配線網路圖作接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格判定標準者,
        即不再續驗;若實際上訂戶分接器 (TAP)  數量超過報驗數量,
        其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地者,亦應併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
        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並要求重新抽點查驗,上述二項
        改善,每項不得超過二次,抽測地點則由本局查驗人員按報驗區
        域依均自行抽點。
      3 架空纜線與用戶端接地電阻數值部分:本局查驗人員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另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系統經營者得
        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驗,改善重測點數
        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判定為查驗
        不合格。
      4 為保障訂戶生命財產安全,查驗前系統經營者應提出切結書送請
        本局備查,以保證訂戶端不受雷擊或感電之危害。
      5 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
        。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
        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
        用一處接地裝置。訂戶分接器設置在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
        均須具備接地裝置;附壁建設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
        共用一處接地裝置,但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處接地。
      6 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 (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營者) 之
        接地裝置共用。
      7 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接線在
        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判定標準值,
        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七) 電波洩漏測試:
      1 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本局之射頻信號產生器校
        正。
      2 查測前本局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載波,由系統經
        營者在頭端發送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影
        像載波強度相同。
      3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末端,
        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同。
      4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不得將
        訂戶線拆除。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本局於該系統正式營運後一
        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5 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本局查驗人員查明洩漏
        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四  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五第三項)
 (一) 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 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一。
 (三) 本工程查驗不合格者,系統經營者改善後,得於法定查驗期間內向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複驗或再複驗。若信號品質查驗不合格,複驗或
      再複驗之查驗點由審議委員重新抽選,且必須包含本次查驗不合格
      點數之四分之一。
 (四) 查驗過程應向外界公開。
 (五) 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六) 頭端及訂戶點之查驗以自動測試為原則。
 (七) 查驗過程中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全程在場。
 (八) 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存三個
      月。
 (九) 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電話及儀器所需電源,以便於傳
      遞查驗資料,並應提供被選定之訂戶分接器 (TAP)  至工程測試車
      有效長度之接入引線。
 (十) 本局應將測試數值填入附件三之查驗表格,並與現行修正標準值 (
      包括誤差值,如附件五) 比較,判定其查驗合格與否。
 (十一) 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驗廠商
        代為校正。
 (十二) 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本局得會
        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定本次抽點予以
        重測。
 (十三) 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本局進行查驗時,各有線廣播電
        視協 (學) 會及其他系統經營者得派代表參觀。但不得干擾查驗
        作業,若有干擾現場而影響查驗作業進行者,本局查驗人員得請
        其立即離開查驗現場,如有繼續影響查驗作業之行為,依妨礙公
        務處理之。查驗報告無須經前項代表參觀者簽字確認,查驗報告
        應複製乙份交受測系統經營者。
 (十四) 同一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接地設備、分配線網路不得共用
        。
 (十五)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須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 (
        如附件三) ,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局備查 (※本規則
        第三十八條) 。
參  增加使用頻寬查驗
一  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應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五條) :
    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查驗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
    計畫變更之申請:
 (一) 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 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 (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
二  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十六) :
 (一) 量測項目 (如附表十一) :
      1 載波位準。
      2 載波頻率。
      3 載波雜訊比。
      4 載波合成拍差比。
      5 90MHz 平坦度。
 (二) 頻道抽驗原則:
      1 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測一個頻道, 550MHz 以上每
        增加 100MHz 頻寬抽驗一個頻道,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
      2 低頻段:頻道十三 (影像載波 211.25MHz) 以下抽驗一個頻道,
        選擇垂直遮沒區間 (VBI)  無信號且頻率較低之頻道。
      3 中頻段:頻道三十三至四十三間抽驗一個頻道,選擇較接近三十
        八之頻道 (影像載波 307.2625MHz) ,且垂直遮沒區間 (VBI)
        無信號之頻道。
      4 高頻段:頻道七十 (影像載波 499.25MHz) 以上選擇較高且垂直
        遮沒區間 (VBI)  無信號之頻道。
      5 超過 550MHz 以上者,每 100MHz 頻段中抽驗其中頻率較高之頻
        道。
三  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十六) :
 (一) 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二。
 (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查驗前,應先備妥分配
      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及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
       (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須在增
      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所規定之電視信號。
 (三) 本項查驗僅查驗 550MHz 以上依本規則所規定之類比廣播電視項目
      ,不包含數位廣播電視查驗。
 (四) 查驗抽測之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六點;
      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戶 (不足
      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
      各增加一點,最多抽測十五點,由本局查測人員按報驗區域依均勻
      方式抽點。
 (五)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後要
      求重測,重測合格後始得續驗。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
      數之 20﹪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肆  將類比信號變更為數位信號播送形式查驗
一  申請變更為數位信號播送形式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六條)
    系統經營者將類比信號變更為數位信號播送形式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一) 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 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二  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十八) :
 (一) 查驗項目 (如附表十二) :
      1 訂戶端誤碼率 (以 64QAM  調變方式傳送數位信號者本項目免驗
        ) 。
      2 符碼率。
      3 類比電視頻道 90MHz  平坦度。
 (二) 頻道抽驗原則:
      1 550MHz  以上每 100MHz 頻段抽驗其中頻率最高之一個頻道。
      2 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低頻段:影像載波
        211.25MHz 以下,中頻段:影像載波 217.25MHz  至 385.2625M
        Hz,高頻段:影像載波 391.2625MHz  至 547.25MHz。
 (三) 儀器需求:
      1 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
      2 頻譜分析儀。
      3 數位機上盒及電視機。
      4 一進三出分配器一個。
 (四)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如附圖十九。
      2 調整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如下:
        符碼率:視系統經營者設定而調整,必須小於 5.217Mbaud 。
        載波中心頻率: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信號型式:64  或 256QAM 。
      3 依附圖十九完成接線後,先將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關閉約十秒
        鐘再行開啟測量五分鐘,記錄其誤碼率。
      4 以頻譜分析儀 (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 測試掃描類比頻道 9
        0MHz  平坦度。
      5 觀察解碼後之電視影像、聲音是否正常。
三  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十八) :
 (一) 申請將類比信號變更為數位信號播送形式之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三
      。
 (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查驗前,應先備妥分配
      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須在既
      有及增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三) 查驗抽測之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六點;
      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戶 (不足
      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
      各增加一點,最多抽測十五點,由交通部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
      點,行政院新聞局及地方政府並得配合辦理。
 (四)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後要
      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餘數四捨五
      入) ,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伍  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
一  申請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應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七條)
    申請變更 (含新增) 定址鎖碼設備查驗者,應檢具新增或變更之定址
    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 (含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
    式及聲音鎖碼方式) 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  查驗作業:
 (一) 儀器需求:
      1 頻譜分析儀。
      2 電視機三台。
      3 一進四出分配器一個。
      以上器材由系統經營者自備。
 (二) 查測抽樣測試作業:
      1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鎖碼之頻道全部測量。
        任一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定址鎖碼認定為不符
        合本規則之規定。
      2 鎖碼頻道若多於九個頻道者,則只抽驗九個頻道。抽驗頻道之選
        擇以平均分佈於低中高頻段為原則。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附圖十八。
      2 系統經營者預先標明機上盒所設定之地址。
      3 系統經營者自行輸入地址於頭端定址鎖碼控制器使機上盒能分別
        動作。
      4 觀察被鎖碼的電視之聲音、影像信號是否可被鎖碼。
      5 以頻譜分析儀觀測定址信號是否佔用禁用頻道。
三  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第十二條) :
 (一) 申請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流程:如附圖四。
 (一) 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禁止送任何信號。
 (二) 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三) 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陸  專案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
一  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應備文件 (※本規則第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九頻道,應檢具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檢測儀器
    型錄,並註明儀器序號及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向電信總局專
    案申請,經審驗合格並指配頻率後,始得使用。但在不影響電波洩漏
    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波洩漏檢測儀器之
    相關設備文件,經電信總局核准後,使用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
    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試信號。
二  查驗作業
 (一) 查驗項目:
      弦波信號產生器、電波洩漏測試儀器之功能及使用頻譜 (如附表十
      三) 。
 (二) 測試方法:
      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信號產生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器序號
        。
      2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電波洩漏測試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
        器序號。
      3 將信號產生器裝置妥當,調整頭端發送電波洩漏識別信號頻率及
        功率,以頻譜測量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並列印。
      4 接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被干擾。
      5 以電波洩漏測試器實際測量,鑑定電波洩漏測試器是否能正常動
        作。
三  應注意事項:
 (一) 專案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五。
 (二) 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二十赫茲內。
      2 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3 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三) 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檢測
      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四) 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向電信總局重新提出申請。
柒  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
一  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應備文件 (※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
    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核可:
 (一)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 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三) 切結書。
二  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一) 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六。
 (二)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遵從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
      確保海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系統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一五
      六兆赫至一六二兆赫之專用無線電信之電臺者,因安全顧慮,前項
      申請應不予核可。
 (三)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
      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四)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
      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漏
      自行查驗表送電信總局重新審查核可。
捌  變更網路架構審驗
一  申請變更網路架構應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網路架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營運計
    畫之申請:
 (一) 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二) 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  應注意事項
 (一) 變更網路架構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七。
 (二) 如系統並未變更原有網路之路由,僅提昇網路性能,將放大器更換
      為光纖投落點者,本局僅作書面審查或現場確認設備及位置。
 (三) 如系統已變更既有網路之路由,且減少光纖投落點,致增加每一光
      纖投落點之涵蓋戶數者,為維護訂戶權益,應依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之規定重新查驗信號品質。
玖  施行日期
    本要點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