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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壹、查驗目的
一、保障訂戶權益:落實系統信號傳輸品質之管理,維護訂戶權益。
二、維護公共安全:防止電波洩漏、雷擊或感電等意外事件發生。
貳、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行
    政院新聞局) 會同交通部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工程查驗。
 (一)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 工程查驗申請表及查驗紀錄表。
 (三)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 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含街道名稱) 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並附其
      50550 方格圖。
二、查驗項目 (※本規則附件五第一項)
    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驗項目如下:
 (一) 載波位準。
 (二) 載波雜訊比。
 (三) 載波合成拍差比。
 (四) 串調變比。
 (五)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
 (六) 載波拍差比。
 (七) 訂戶終端隔離度。
 (八) 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
 (九) 載波頻率。
 (十)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
 (十一)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
 (十二)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
 (十三)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相位。
 (十四) 接地電阻。
 (十五) 電波洩漏。
 (十六) 禁止發送信號頻帶。
 (十七) 上行控制信號頻帶。
 (十八) 定址鎖碼。
 (十九) 訂戶端誤碼率 (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驗) 。
三、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五第二項)
 (一) 決定信號品質查驗抽樣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
      抽測六點;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
      百戶 (不足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
      ,則抽測點各增加一點。
 (二) 選定查驗地點:
      1.審議委員依系統經營者提出申請查驗地區之區域地圖 (以 B4 尺
        寸為原則) ,以畫出同心圓及象限分區的方式,挑選出與抽測點
        數相同且具代表性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再由選出之分佈圖,由審議委員分為 50 × 50 小區,選取查驗
        地點。
      3.第一組二位數字為橫座標;第二組二位數字為縱座標。
 (三) 查驗前準備事項:
      1.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在場配合頻道抽選及查驗。
      2.頻道抽選:頭端與訂戶端測試相同頻道。
      3.頻道選擇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況之
        一再選一次:
        A 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 (PILOT CHANNEL) 。
        B 選出頻道頻率相鄰者。
      4.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
      5.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點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 (TAP)  。
 (四) 頭端測試:
      1.儀錶全自動測量。
      2.若測試數據超出規格,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設備後
        要求重測,重測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責任而無法於
        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3.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五) 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1.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2.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查驗人員依審議委員抽出之系
        統經營者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及 50 × 50 座標,選定分配線網路
        末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儀錶全自動測量。當選定之座
        標點無住戶,且無訂戶分接器 (TAP)  時,應依東、南、西、北
        之順序方向,選擇最接近原點座標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測量。
        除事前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為免查驗區、暫緩查驗區者外,若查
        驗時依送審圖件無法覓得選定之訂戶分接器 (TAP)  可供測量,
        則該點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3.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 (TAP)  加裝衰減器,使
        信號水準達到 0~14  分貝毫伏 (dBmV) ,以符合測量信號需要
        。
      4.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驗作
        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測,重測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道之
        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5.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戶分
        接器 (TAP)  拆下供測試使用。
 (六) 接地電阻測試:
      1.頭端接地電阻部分: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2.架空纜線與訂戶端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之分
        配線網路圖註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 (標明各組是
        否共用接地) 及訂戶分接器 (TAP)  總數量,本局查驗人員依 A
        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二級 (參考附件六) 抽驗,若發現未依報
        驗之分配線網路圖作接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格判定標準者,
        即不再續驗;若實際上訂戶分接器 (TAP)  數量超過報驗數量,
        其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地者,亦應併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
        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並要求重新抽點查驗,上述二項
        改善,每項不得超過二次,抽測地點則由本局查驗人員按報驗區
        域依均勻方式自行抽點。
      3.架空纜線與用戶端接地電阻數值部分:本局查驗人員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另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系統經營者得
        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驗,改善重測點數
        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判定為查
        驗不合格。
      4.為保障訂戶生命財產安全,查驗前系統經營者應提出切結書送請
        本局備查,以保證訂戶端不受雷擊或感電之危害。
      5.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
        。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
        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
        用一處接地裝置。訂戶分接器設置在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
        均須具備接地裝置;附壁建設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
        共用一處接地裝置,但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處接地。
      6.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 (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營者) 之
        接地裝置共用。
      7.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接線在
        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判定標準值,
        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七) 電波洩漏測試:
      1.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本局之射頻信號產生器校
        正。
      2.查測前本局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載波,由系統經
        營者在頭端發送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影
        像載波強度相同。
      3.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末端,
        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同。
      4.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不得將
        訂戶線拆除。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本局於該系統正式營運後一
        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5.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本局查驗人員查明洩漏
        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四、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五第三項)
 (一) 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 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一。
 (三) 本工程查驗不合格者,系統經營者改善後,得於法定查驗期間內向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複驗或再複驗。若信號品質查驗不合格,複驗或
      再複驗之查驗點由審議委員重新抽選,且必須包含本次查驗不合格
      點數之四分之一。
 (四) 查驗過程應向外界公開。
 (五) 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六) 頭端及訂戶點之查驗以自動測試為原則。
 (七) 查驗過程中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全程在場。
 (八) 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存三個
      月。
 (九) 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電話及儀器所需電源,以便於傳
      遞查驗資料,並應提供被選定之訂戶分接器 (TAP)  至工程測試車
      有效長度之接入引線。
 (十) 本局應將測試數值填入附件三之查驗表格,並與現行修正標準值 (
      包括誤差值,如附件五) 比較,判定其查驗合格與否。
 (十一) 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驗廠商
        代為校正。
 (十二) 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本局得會
        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定本次抽點予以
        重測。
 (十三) 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本局進行查驗時,各有線廣播電
        視協 (學) 會及其他系統經營者得派代表參觀。但不得干擾查驗
        作業,若有干擾現場而影響查驗作業進行者,本局查驗人員得請
        其立即離開查驗現場,如有繼續影響查驗作業之行為,依妨礙公
        務處理之。查驗報告無須經前項代表參觀者簽字確認,查驗報告
        應複製乙份交受測系統經營者。
 (十四) 同一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接地設備、分配線網路不得共用
        。
 (十五)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須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 (
        如附件三) ,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局備查 (※本規則
        第三十八條) 。
 (十六) 為避免影響訂戶收視權益,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為暫緩查驗區者
        ,其工程查驗得以不斷訊方式辦理查驗。
參、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
    頻道之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
    供類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
    更之申請:
 (一) 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 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 (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
二、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十六) :
 (一) 量測項目 (如附表十一) :
      1.載波位準。
      2.載波雜訊比。
      3.90MHz 平坦度。
 (二) 頻道抽驗原則:
      1.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測一個頻道, 550MHz 以上每
        增加 100MHz 頻寬抽驗一個頻道,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
      2.低頻段:頻道十三 (影像載波 211.25MHz) 以下抽驗一個頻道,
        選擇垂直遮沒區間 (VBI)  無信號且頻率較低之頻道。
      3.中頻段:頻道三十三至四十三間抽驗一個頻道,選擇較接近三十
        八之頻道 (影像載波 307.2625MHz) ,且垂直遮沒區間 (VBI)
        無信號之頻道。
      4.高頻段:頻道七十 (影像載波 499.25MHz) 以上選擇較高且垂直
        遮沒區間 (VBI)  無信號之頻道。
      5.超過 550MHz 以上者,每 100MHz 頻段中抽驗其中頻率較高之頻
        道。
三、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十六) :
 (一) 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二。
 (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
      ,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配線網路
      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及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 (內部
      須含隔離度數值) ,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須在增測之頻
      道送出依本規則所規定之電視信號。
 (三) 查驗抽測之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六點;
      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戶 (不足
      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
      各增加一點,最多抽測十五點,由本局查測人員按報驗區域依均勻
      方式抽點。
 (四)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後要
      求重測,重測合格後始得續驗。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
      數之 20 %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肆、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
    視頻道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六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
    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營
    運計畫之申請:
 (一) 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 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二、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十八) :
 (一) 查驗項目 (如附表十二) :
      類比電視頻道 90MHz  平坦度。
 (二) 儀器需求:
      1.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
      2.頻譜分析儀。
      3.數位機上盒及電視機。
      4.一進三出分配器一個。
 (三) 測試步驟:
      1.測試裝置如附圖十九。
      2.調整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如下:
        符碼率:視系統經營者設定而調整,必須小於 5.217Mbaud 。
        載波中心頻率: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信號型式: 64 或 256QAM 。
      3.依附圖十九完成接線後,先將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關閉約十秒
        鐘再行開啟測量五分鐘,記錄其誤碼率。
      4.以頻譜分析儀 (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 測試掃描類比頻道 9
        0MHz  平坦度。
      5.觀察解碼後之電視影像、聲音是否正常。
三、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十八) :
 (一) 申請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
      數位電視頻道之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三。
 (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
      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配線網
      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須在既有及
      增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三) 查驗抽測之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六點;
      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戶 (不足
      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
      各增加一點,最多抽測十五點,由交通部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
      點,行政院新聞局及地方政府並得配合辦理。
 (四)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後要
      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 (餘數四捨
      五入) ,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五) 系統變更為全面數位化者,本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赴
      現場確認。
伍、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七條)
    申請變更 (含新增) 定址鎖碼設備查驗者,應檢具新增或變更之定址
    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 (含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
    式及聲音鎖碼方式) 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查驗作業:
 (一) 儀器需求:
      1.頻譜分析儀。
      2.電視機三台。
      3.一進四出分配器一個。
      以上器材由系統經營者自備。
 (二) 查測抽樣測試作業:
      1.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鎖碼之頻道全部測量。
        任一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定址鎖碼認定為不符
        合本規則之規定。
      2.鎖碼頻道若多於九個頻道者,則只抽驗九個頻道。抽驗頻道之選
        擇以平均分佈於低中高頻段為原則。
 (三) 測試步驟:
      1.測試裝置詳附圖十八。
      2.系統經營者預先標明機上盒所設定之地址。
      3.系統經營者自行輸入地址於頭端定址鎖碼控制器使機上盒能分別
        動作。
      4.觀察被鎖碼的電視之聲音、影像信號是否可被鎖碼。
      5.以頻譜分析儀觀測定址信號是否佔用禁用頻道。
三、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第十二條) :
 (一) 申請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流程:如附圖四。
 (二) 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電信總局在無
      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送任何信號
      。
 (三) 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四) 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五) 系統變更為數位定址鎖碼方式者,本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
      ,得赴現場確認。
陸、專案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九頻道,應檢具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檢測儀器
    型錄,並註明儀器序號及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向電信總局專
    案申請,經審驗合格並指配頻率後,始得使用。但在不影響電波洩漏
    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波洩漏檢測儀器之
    相關設備文件,經電信總局核准後,使用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
    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試信號。
二、查驗作業
 (一) 查驗項目:
      弦波信號產生器、電波洩漏測試儀器之功能及使用頻譜 (如附表十
      三) 。
 (二) 測試方法:
      1.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信號產生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器序號
        。
      2.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電波洩漏測試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
        器序號。
      3.將信號產生器裝置妥當,調整頭端發送電波洩漏識別信號頻率及
        功率,以頻譜測量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並列印。
      4.接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被干擾。
      5.以電波洩漏測試器實際測量,鑑定電波洩漏測試器是否能正常動
        作。
三、應注意事項:
 (一) 專案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五。
 (二) 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二十赫茲內。
      2.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3.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三) 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檢測
      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四) 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資料向電信總
      局重新提出申請。本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
柒、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
一、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
    保海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一五六兆赫
    至一六二兆赫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
    者,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核可:
 (一)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 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三) 切結書。
二、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一) 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六。
 (二)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
      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三)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
      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漏
      自行查驗表送電信總局重新審查核可。
捌、變更網路架構審驗
一、應具備文件 (※本規則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網路架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營運計
    畫之申請:
 (一) 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二) 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應注意事項
 (一) 變更網路架構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七。
 (二) 如系統並未變更原有網路之路由,僅提昇網路性能,將放大器更換
      為光纖投落點者,本局僅作書面審查或現場確認設備及位置。
 (三) 如系統已變更既有網路之路由,且減少光纖投落點,致增加每一光
      纖投落點之涵蓋戶數者,為維護訂戶權益,應依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之規定重新查驗信號品質。
玖、施行日期
    本要點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