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行
政院新聞局) 會同交通部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工程查驗。
(一)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 工程查驗申請表及查驗紀錄表。
(三)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 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含街道名稱) 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並附其
50550 方格圖。
二、查驗項目 (※本規則附件五第一項)
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驗項目如下:
(一) 載波位準。
(二) 載波雜訊比。
(三) 載波合成拍差比。
(四) 串調變比。
(五)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
(六) 載波拍差比。
(七) 訂戶終端隔離度。
(八) 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
(九) 載波頻率。
(十)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
(十一)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
(十二)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
(十三)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相位。
(十四) 接地電阻。
(十五) 電波洩漏。
(十六) 禁止發送信號頻帶。
(十七) 上行控制信號頻帶。
(十八) 定址鎖碼。
(十九) 訂戶端誤碼率 (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驗) 。
三、查驗作業 (※本規則附件五第二項)
(一) 決定信號品質查驗抽樣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
抽測六點;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
百戶 (不足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 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
,則抽測點各增加一點。
(二) 選定查驗地點:
1.審議委員依系統經營者提出申請查驗地區之區域地圖 (以 B4 尺
寸為原則) ,以畫出同心圓及象限分區的方式,挑選出與抽測點
數相同且具代表性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再由選出之分佈圖,由審議委員分為 50 × 50 小區,選取查驗
地點。
3.第一組二位數字為橫座標;第二組二位數字為縱座標。
(三) 查驗前準備事項:
1.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在場配合頻道抽選及查驗。
2.頻道抽選:頭端與訂戶端測試相同頻道。
3.頻道選擇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況之
一再選一次:
A 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 (PILOT CHANNEL) 。
B 選出頻道頻率相鄰者。
4.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
5.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點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 (TAP) 。
(四) 頭端測試:
1.儀錶全自動測量。
2.若測試數據超出規格,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設備後
要求重測,重測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責任而無法於
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3.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五) 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1.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2.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查驗人員依審議委員抽出之系
統經營者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及 50 × 50 座標,選定分配線網路
末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儀錶全自動測量。當選定之座
標點無住戶,且無訂戶分接器 (TAP) 時,應依東、南、西、北
之順序方向,選擇最接近原點座標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測量。
除事前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為免查驗區、暫緩查驗區者外,若查
驗時依送審圖件無法覓得選定之訂戶分接器 (TAP) 可供測量,
則該點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3.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 (TAP) 加裝衰減器,使
信號水準達到 0~14 分貝毫伏 (dBmV) ,以符合測量信號需要
。
4.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驗作
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測,重測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道之
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5.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戶分
接器 (TAP) 拆下供測試使用。
(六) 接地電阻測試:
1.頭端接地電阻部分: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2.架空纜線與訂戶端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之分
配線網路圖註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 (標明各組是
否共用接地) 及訂戶分接器 (TAP) 總數量,本局查驗人員依 A
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二級 (參考附件六) 抽驗,若發現未依報
驗之分配線網路圖作接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格判定標準者,
即不再續驗;若實際上訂戶分接器 (TAP) 數量超過報驗數量,
其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地者,亦應併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
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並要求重新抽點查驗,上述二項
改善,每項不得超過二次,抽測地點則由本局查驗人員按報驗區
域依均勻方式自行抽點。
3.架空纜線與用戶端接地電阻數值部分:本局查驗人員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另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系統經營者得
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驗,改善重測點數
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 (餘數四捨五入) ,否則判定為查
驗不合格。
4.為保障訂戶生命財產安全,查驗前系統經營者應提出切結書送請
本局備查,以保證訂戶端不受雷擊或感電之危害。
5.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
。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
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
用一處接地裝置。訂戶分接器設置在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
均須具備接地裝置;附壁建設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
共用一處接地裝置,但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處接地。
6.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 (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營者) 之
接地裝置共用。
7.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接線在
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判定標準值,
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七) 電波洩漏測試:
1.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本局之射頻信號產生器校
正。
2.查測前本局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載波,由系統經
營者在頭端發送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影
像載波強度相同。
3.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末端,
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同。
4.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不得將
訂戶線拆除。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本局於該系統正式營運後一
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5.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本局查驗人員查明洩漏
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四、應注意事項 (※本規則附件五第三項)
(一) 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 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一。
(三) 本工程查驗不合格者,系統經營者改善後,得於法定查驗期間內向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複驗或再複驗。若信號品質查驗不合格,複驗或
再複驗之查驗點由審議委員重新抽選,且必須包含本次查驗不合格
點數之四分之一。
(四) 查驗過程應向外界公開。
(五) 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六) 頭端及訂戶點之查驗以自動測試為原則。
(七) 查驗過程中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全程在場。
(八) 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存三個
月。
(九) 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電話及儀器所需電源,以便於傳
遞查驗資料,並應提供被選定之訂戶分接器 (TAP) 至工程測試車
有效長度之接入引線。
(十) 本局應將測試數值填入附件三之查驗表格,並與現行修正標準值 (
包括誤差值,如附件五) 比較,判定其查驗合格與否。
(十一) 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驗廠商
代為校正。
(十二) 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本局得會
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定本次抽點予以
重測。
(十三) 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本局進行查驗時,各有線廣播電
視協 (學) 會及其他系統經營者得派代表參觀。但不得干擾查驗
作業,若有干擾現場而影響查驗作業進行者,本局查驗人員得請
其立即離開查驗現場,如有繼續影響查驗作業之行為,依妨礙公
務處理之。查驗報告無須經前項代表參觀者簽字確認,查驗報告
應複製乙份交受測系統經營者。
(十四) 同一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接地設備、分配線網路不得共用
。
(十五)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須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 (
如附件三) ,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局備查 (※本規則
第三十八條) 。
(十六) 為避免影響訂戶收視權益,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為暫緩查驗區者
,其工程查驗得以不斷訊方式辦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