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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 20 條
使用行動通信網路作國際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國際通信費由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按經營國際通信之電信事業訂價向發
    信端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經營國際通信之電信事業。行
    動通信網路事業得按經核定之費用,對其用戶另行加收費用。
二  行動通信網路用戶之國際發信及受信,經營國際通信之電信事業應支
    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費用,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三  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前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第 2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
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電信總局
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  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  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電信總局認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未達成網路互連協議之情形有損公共利益之
虞者,得依職權調查並為裁決。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以書
面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
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業者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財
產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