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查詢通信紀錄應先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相當原則,並應
符合相關法律程序後,再備正式公文或附上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 (格式如
附件) ,載明需查詢之電信號碼、通信紀錄種類、起迄時間、查詢依據或
案號、資料用途、連絡人、連絡電話或傳真機號碼、及指定之列帳相關資
料等,送該電話用戶所屬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但案情特殊、情
況緊急之查詢,得由法官、軍事審判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查詢機關
首長或其書面指定人先以電話或公文傳真,並經回叫確認為之,查詢後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補具正式公文或加蓋印信之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正本。
前項之查詢,經查詢機關與電信事業雙方認證同意,得以經加密之電子郵
件為之,該電子郵件並視同正式公文或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