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台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
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
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
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
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其相關
實際工作經驗得為二年以上。
二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
要點」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校院之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
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工程科、系、所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
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
、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 (工商) 職業學校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
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國外高級工業 (工商) 職業學校之電機、
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工程科畢業,並在行政
、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
、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 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
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或取得視聽電子或工業電子丙級技術士證,並
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
五 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至少八學分或
一四四小時之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
實際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
或電視相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
六 曾任廣播電台專任工程師三年以上者,或電視台專任工程師二年以上
者。
前項各款年資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