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 不得使用或變更。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 設備,學校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應檢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五) 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經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 、電視及通信等無線電臺。 電臺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應停止發射副載波信息,且不得 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