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行動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
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藉,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前項公司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及應維持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應依業務種類,分別符合下
列規定:
(一)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2.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1)北區、中區、南區:新臺幣二千萬元。
(2)全區:新臺幣六千萬元。
3.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1)北區、中區、南區:新臺幣五千萬元。
(2)全區: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4.無線電叫人業務:
(1)北區、中區、南區:新臺幣二億元。
(2)全區:新臺幣四億元。
5.行動電話業務:
(1)北區、中區、南區:新臺幣二十億元。
(2)全區:新臺幣六十億元。
(二)應維持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中繼式無線電話、行動數據通
信、無線電叫人及行動電 話業務均為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