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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
第 33 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
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
;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