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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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擅將特許之業務一部或全部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交通部應通知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時,由交通部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 前項經營者所設電信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