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第 5 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
第 6 條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
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
    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
    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
    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
    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 7 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
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
    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
    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
    八‧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
    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 8 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
    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
    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
    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 9 條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
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一八○○兆赫頻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
    兆赫。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
      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
二、一八○○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
      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 8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