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並檢附下列各項物品及文件:
一 樣品一套。
二 中文或英文電路圖一份。
三 電路方塊圖一份。
四 產品型錄及送審樣品4x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 (產品正面
、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 各一份。
五 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六 樣品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一份。
七 光碟片四份 (包含第二款至第六款電子檔,說明如附表二) 。
八 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
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
申請審驗及認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屬低功率射頻電機者,無須檢附前
項第一款之樣品。但驗證機關 (構) 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
申請審驗及認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用設備者,無須
檢附第一項第二款之電路圖。但驗證機關 (構) 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物品及文件得於驗畢發還,文件影本應加蓋公司大
小章;第六款樣品測試報告,由申請人向本局認可或經本局之認可實驗室
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 (以下簡稱測試實驗室) 申請發給。測試費
用由測試實驗室自訂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
申請人如無法提供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得報請本局核准後,依第九條規定
辦理逐部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