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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 8 條
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
認證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驗證機關(構)申請。
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器材樣品: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器材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
    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免附。
七、其他經本會公告之指定資料。
八、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不同廠牌或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申請系列產品
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並
檢具檢驗報告及前項各款資料,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
申請者如無法提供第一項各款之資料,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逐部審驗。
申請型式認證之文件,驗證機關(構)除留存光碟片外,其餘文件於核發
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