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於取得許可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
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發給許
可執照:
一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已提出者,得
免繳)
二 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三 公司經理人及相關人員名冊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 各機房設備配置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
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
築物內,並報經電信總局備查者。
二 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電信總
局核准者。
未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網路系統建設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向電信總局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逾期即註銷其許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