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
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
一 系統審驗申請書。
二 許可函及系統架構圖影本。
三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五 各機房設備配置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
六 屬電信管制器材者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架設許可證或登記證影
本。
七 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八 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所提出之申請,由電信總局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
及自評報告書所定審驗項目執行現場審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審驗合格者,由本局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
二 審驗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者,逾期未申請再審驗或經再次審驗仍不
合格者,不予許可。
未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網路系統建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
,向電信總局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逾期即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