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電信總局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電信總局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應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並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 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 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電信總局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