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用戶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如引進管、垂直
幹管、管道間、線纜支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線槽、總配線
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 (室) 、支配線箱、拖線箱及出線匣等。
二 電信配線設備:指使用於用戶建築物之電信光纜、電纜及其固接附屬
設備,如引進線纜、配線架、配線線纜、光終端配線箱、端子板、電
信用插座、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及保安器等。
三 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
備之專用空間。
四 電信機械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用戶建築物內之電信交
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
五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
設施。
六 集線電信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
所設置之電信傳輸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
七 集線室: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
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八 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電
信管道。
九 用戶專用交換設備:指安裝在用戶建築物內,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
之用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分機及其附屬設備等。
十 社區型建築物: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
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十一 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物外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
等管線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