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
電臺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 一 申請書。 二 電臺登記表。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申請新設電臺或換發電臺執照時,應接受審驗 ,不合格者不發給執照。
電臺之機件設備因損壞而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者,在未修復前,該航空器 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