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之限制。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 由報請電信總局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