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申請人應於交通部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
內向電信總局繳交履行保證金,繳交後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依規
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交通部應廢止其核可。
前項履行保證金分別為: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現金、國內銀行保證、設定質權人為電信總局之可轉
讓定期存款單或不記名政府公債方式繳交。
以國內銀行保證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
起至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後三年二個月止。
前項履行保證期限,申請人應於申請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展期時,一
併辦理展期。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得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