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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2.主辦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受理單位:本會技術管理處
  檢測單位:受本會委託之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公益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
  之公司等所設立之檢實驗室(簡稱檢測實驗室)
4.申請審驗步驟:
4.1 申請人先將送審設備委託檢測實驗室辦理檢測(若檢測單位無法檢測
    ,申請人需委託國外認證機構認可之檢測單位辦理)並取得設備檢測
    報告,檢測報告至少需包含第六點所要求之基本檢測項目。
4.2 申請人備妥第五點所列之證件、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審驗申請。
4.3 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5.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所需證件、資料:
5.1 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二)。
5.2 申請人相關證件影本:
5.2.1 設備為國內產品:
   (1)申請人為送審設備製造商: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工廠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證。
   (2)申請人為送審設備代理商或銷售商: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證。
5.2.2 設備為國外產品:
      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
      營許可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5.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5.3.1 設備檢測報告正、影本,正本審驗後退還。
5.3.2 使用手冊及詳細規格。
5.3.3 設備型錄及 4x5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五份(廠牌型號須清晰
      可辨讀)。
5.3.4 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
7.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依行動通信業務應收各費標準辦理。申請人向受理單位提出審
  驗申請,受理單位開繳費通知單,向本會繳納費用。該項費用繳交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請退費。
8.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五。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負責,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
9.審定證明之註銷:
 (1)送審設備之專利權問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糾紛,經法院判決
      申請人敗訴時,本局應即註銷其審定證明。
 (2)申請人公司結束營業時,本會註銷其審定證明。
 (3)審驗通過之設備銷售時,其設備之廠牌型號應與當初送審之設備完
      全相同,否則註銷其審定證明。
 (4)本會對審驗通過之設備保有抽驗複查權利,如抽驗不合格經本會通
      知後三個月內為改善,本會得註銷其審定證明。
 (5)已出售設備之審定證明不因第一款至第三款註銷審定證明而喪失效
      力。
 (6)經本會註銷審定證明者,自註銷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同一廠牌型
      號設備之審驗。
10. 其他:
 (1)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2)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3)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4)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5)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6)審驗通過之設備,其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7)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