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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  目的: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稱本局) 為加強執行電信監理業務,監督電波
    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及業者形象之
    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評鑑對象:
 (一) 廣播無線電台:公民營調頻或調幅廣播電台,含主播室、發射站及
      轉播站。
 (二) 電視無線電台:電視無線電台之主播室、發射站及轉播站。
 (三) 有線電視系統:持有系統執照及系統經營者執照之系統。
 (四) 固定型衛星地面站。
三  評鑑項目:
    評鑑項目分為下列三大項,各項之詳細內容如附件評鑑表:
 (一) 工程設施。
 (二) 傳輸品質。
 (三) 其他監理業務。
四  評鑑方式:
    評鑑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 初評:各業者依下列評鑑表先自行評鑑,並於評鑑前一年之十二月
      底前將評鑑表送本局廣電技術處,廣電處據以進行初審選取較優者
      若干家,送請評鑑小組辦理複評。
      1 廣播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1-1)
        。
      2 電視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1-1)
        。
      3 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2-1)  。
      4 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 3
        -1) 。
 (二) 複評:由評鑑小組依下列評鑑表進行現場複評。
      1 廣播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1-2)
        。
      2 電視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1-2)
        。
      3 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2-2)  。
      4 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 3
        -2) 。

 (備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2 號 2 期 38~52 頁)
五  評鑑成績計算:依評鑑表各項權數評比,業者自評佔總成績 20 %,
    評鑑小組複評佔總成績 80 %。其總成績計算公式為:總成績= (自
    評× 20 %) + (複評× 80 %) -│自評–複評│× 40 %。
六  評鑑小組之組成及任期:
    評鑑小組置評鑑委員若干人,每次評鑑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各相
    關廣電協 (學) 會賢達人士及本局人員組成。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內
    無法擔任評鑑工作者,由本局聘請他人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評鑑委
    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諮詢費。
八  獎勵辦法:
 (一) 每兩年舉行一次頒獎表揚儀式,其評鑑結果之等級及受獎名額,由
      評鑑小組決定後,交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定。
 (二) 評鑑結果未達規定標準者,將作為本局辦理查驗之參考。
八  本要點奉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