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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台技術審驗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30 日
1.依據:
  本規範依據行動通信業務技術審驗作業要點訂定之。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電話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台技術審驗。
3.基地台審驗方法:
  申請者須檢附所送審基地台之合法權利人同意書之影本,及填寫「行動
  通信無線電基地台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如附件一,其中審驗
  項目之自評結果須為「符合」、「同意辦理」或「依法無須辦理」,各
  項審驗項目說明如下:
3.1 行動通信無線電基地台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3.1.1 基本資料:
      由申請者依事實填妥,惟審驗人員若有疑義時,得現場依事實修正
      。
3.1.2 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3.1.2.1 參考項目: (不作判定)
      (1) 參考項目第 1、2 、3 、4 項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經營者發包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
          ,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2) 參考項目第 5  項,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主管機關辦理,
          如未依照規定辦理,應自負其責。
3.1.2.2 一般性項目:
      (1) 第 1  項:
          基地台、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 (或電台執照) 內容相同,
          如架設許可證住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相鄰
          建築物 (隔巷亦可) 時,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2) 第 2  項:
          基地台射頻設備須貼上經本局審定合格證明標籤,其審定合格
          證明標籤須與設備型號相符。
      (3) 第 3  項:
          基地台對應之相關交換設備廠牌型號、數量、地址與系統架設
          許可證 (或特許執照) 須相符。
      (4) 第 4  項:
          基地台之室內及室外相關設備,其裝設處所均須取得合法權利
          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文件,其文件內容應表明其係由權利人
          所為,並願負所有法律責任之意旨。
      (5) 其他項目:
          經營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依事實自評,審驗人員現場
          確認。
3.1.3 技術審驗自評項目:
3.1.3.1 一般規定
      (1) 基地台測試前申請者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 (暖機)
          ,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2) 饋電系統損失、天線增益,得由申請者提供原廠設備規格書,
          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3) 每個基站 (site) 抽測三個發射機 (設備未達三個發射機者測
          試全數發射機) 。發射機之選取:
          扇型 (sector) 基站:應依不同發射方向 (sector) 選取發射
          機。

          非扇型基站:應依不同發射頻段 (發射該基站頻率計畫 (fre-
          quency plan)  之前、中、後頻率) 選取發射機。
      (4) 每個受測發測機測試全數「一般性項目」及一個「選擇性項目
          」;「選擇性項目」共三個,包括調變特性 (含 phase error
          及 frequency error)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
          odulation)、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hing transients) ,由審驗人員現場抽測一個。
      (5) 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為測試結果容許範圍。若測試設備
          靈敏度高於標準值時,該部分不予測試。
3.1.3.2 測試項目及方法: (適合設備屬 GSM 900  或 DCS 1800 標準者
        )
      (1) 最大有效輻射功率 (EIRP) :
          標準:依涵蓋該細胞所需實際功率加計傳輸設備損失及天線增
          益得出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在 500 Watt 以下。
      (2) 調變特性 (含 phase error  及 frequency error)
          標準:依「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 (參考標準:  頻率誤差: 90Hz 以下,相
          位誤差 (RMS):5 以下,相位誤差 (PEAK) :20  以下)
      (3) 發射射頻頻譜 (含調變頻譜及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
          僅抽測下列其中一種頻譜測量:
      (3.1)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odulation) :
            標準:波罩 (mask) 依「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射頻設備技術
            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參考附件二。
      (3.2)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hing
            transients)
            標準:波罩依「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
            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參考附件三。
      (4) 基地台對應之相關交換設備:
          經營者所報審驗之總基地台數 (含本次報驗數量) ,如累計達
          其事業計畫另一階段所應建設基地台數量時:
      (4.1) 審驗人員應確認該階段之相關交換設備數量已完成建設,且
            其相關交換設備之地址與所報經核准架設之地址相符。
      (4.2) 依系統架構圖至少擇一基地台與對應之交換設備作通信測試
            ,測試項目為基本通信功能,測試標準為須能正常運作。
3.2 判定:
3.2.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缺
      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 (A)  或次要缺點 (B)  ;判定待澄清者,審
      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3.2.2 依「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台審驗作業須知」之判定標準,累計
      主要缺點為「重缺點 (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 (A
      +B) 」;如「重缺點 (A) 」及「總缺點 (A+B) 」均小於或等於
      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 (A)」及「總
      缺點 (A+B) 」均大於合格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
附件二  行動電話系統基地台發射射頻頻譜技術規範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odulation) :
 (一) 設備採用 GSM  標準者:
┌──┬──────────────────┐
│功率│在偏移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其相對於│
│ (dB│載波功率之最大允許值 (dB)           │
│m)  ├──────────────────┤
│    │            30KHz (測量頻寬)        │
├──┼───┬──┬──┬──┬─────┤
│    │ 100  │ 200│ 250│ 400│600~1800 │
├──┼───┼──┼──┼──┼─────┤
│≧43│+0.5 │-30│-33│-60│  -70    │
├──┼───┼──┼──┼──┼─────┤
│ 41 │+0.5 │-30│-33│-60│  -68    │
├──┼───┼──┼──┼──┼─────┤
│ 39 │+0.5 │-30│-33│-60│  -66    │
├──┼───┼──┼──┼──┼─────┤
│ 37 │+0.5 │-30│-33│-60│  -64    │
├──┼───┼──┼──┼──┼─────┤
│ 35 │+0.5 │-30│-33│-60│  -62    │
├──┼───┼──┼──┼──┼─────┤
│≦33│+0.5 │-30│-33│-60│  -60    │
└──┴───┴──┴──┴──┴─────┘
註:上表中之值,依以下原則修正:
    如在偏移載波 400 KHz  到 1800 KHz 之量測絕對值低於 -36dBm 時
    ,則上表之相對於載波功率之最大允許值 (dB) ,以 -36dBm 修正取
    代。
 (二) 設備採用 DCS-1800 標準者:
┌──┬───────────────────────────┐
│功率│在偏移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其相對於載波功率之最大允許│
│ (dB│值 (dB)                                               │
│m)  ├─────────────────┬─────────┤
│    │            30KHz (測量頻寬)      │100KHz (測量頻寬) │
├──┼──┬──┬──┬──┬─────┼─────┬───┤
│    │100 │200 │250 │400 │600~1800 │1800~6000│〉6000│
├──┼──┼──┼──┼──┼─────┼─────┼───┤
│≧43│+0.5│-30 │-33 │-60 │  -70     │  -70    │ -80  │
├──┼──┼──┼──┼──┼─────┼─────┼───┤
│ 41 │+0.5│-30 │-33 │-60 │  -68     │  -70    │ -80  │
├──┼──┼──┼──┼──┼─────┼─────┼───┤
│ 39 │+0.5│-30 │-33 │-60 │  -66     │  -70    │ -80  │
├──┼──┼──┼──┼──┼─────┼─────┼───┤
│ 37 │+0.5│-30 │-33 │-60 │  -64     │  -68    │ -80  │
├──┼──┼──┼──┼──┼─────┼─────┼───┤
│ 35 │+0.5│-30 │-33 │-60 │  -62     │  -66    │ -80  │
├──┼──┼──┼──┼──┼─────┼─────┼───┤
│≦33│+0.5│-30 │-33 │-60 │  -60     │  -66    │ -80  │
└──┴──┴──┴──┴──┴─────┴─────┴───┘
註;上表中之值,依以下原則修正:
 (a ) 在偏移載波 600 KHz~6 MHz  之量測,對每 200 KHz 之量測間隔
      ,最多可允許 3  個量測值未達上表值,但該量測值必須低於 -36
      dBm 。
 (b ) 在偏移載波 6MHz 以上至發射頻段之量測,對每 200 KHz  之量測
      間隔,最多可允許 12 個量測值未達上表值,但該量測值必須低於
      -36dBm。
 (c ) 如量測絕對值低於 -57dBm 時,則上表之相對於載波功率之最大允
      許值 (dB) ,以 -57dBm 修正取代。
 (d ) 在偏移載波 1800KHz~6000KHz 及 6000KHz  以上之量測,須分別
      提供至少一個測試值。
 (三) GSM 及 DCS-1800 之 Micro-BTS  則分別依上述 (一) 及 (二) 標
      準,若其量測值小於下列 L  值時以 L  值取代,L 值為下列 L1
       (db) 及 L2  (dBm)  中較大值。 ( L1 為相對於 BTS  輸出功率
      之值,BTS 輸出功率為以 30 KHz 測量頻寬量測之最小穩定輸出功
      率)
┌─┬────┬──────┬──────┬──────┐
│  │        │Micro-BTS M1│Micro-BTS M2│Micro-BTS M3│
├─┼────┼──────┼──────┼──────┤
│  │離載波 1│  -88dB     │  -88dB     │  -88dB     │
│  │800 KHz │            │            │            │
│  │以內    │            │            │            │
│L1├────┼──────┼──────┼──────┤
│  │離載波 1│-70dB (GSM) │-70dB (GSM) │-70dB (GSM) │
│  │800 KHz │-76dB       │-76dB       │-76dB       │
│  │以外    │(DCS-1800)  │(DCS-1800)  │(DCS-1800)  │
├─┼────┼──────┼──────┼──────┤
│  │GSM     │  -59dBm    │  -64dBm    │  -69dBm    │
│L2├────┼──────┼──────┼──────┤
│  │DCS-1800│  -57dBm    │  -62dBm    │  -67dBm    │
└─┴────┴──────┴──────┴──────┘
附件三  行動電話系統基地台發射射頻頻譜技術規範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hing transients)
:
 (一) 設備採用 GSM  標準者:
┌───┬───────────────────────┐
│輸  出│在離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信號允許之最大功率  │
│      ├─────┬─────┬─────┬─────┤
│功  率│   400    │   600    │   1200   │   1800   │
├───┼─────┼─────┼─────┼─────┤
│      │ -57dBc   │ -67dBc   │ -74dBc   │ -74dBc   │
│P max│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
│      │(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
└───┴─────┴─────┴─────┴─────┘
註:以上功率量測頻寬≧ 300 KHz。
 (二) 設備採用 DCS-1800 標準者:
┌───┬───────────────────────┐
│輸  出│在離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信號允許之最大功率  │
│      ├─────┬─────┬─────┬─────┤
│功  率│   400    │   600    │   1200   │   1800   │
├───┼─────┼─────┼─────┼─────┤
│      │ -50dBc   │ -58dBc   │ -66dBc   │ -66dBc   │
│P max│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
│      │(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
└───┴─────┴─────┴─────┴─────┘
註:以上功率量測頻寬≧ 300 KHz。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交通部公部第 32 卷 3 期 65-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