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者須檢附相關申請表格及資料,報請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
局) 技術審驗。
3.1 申請行動電話一般基地臺技術審驗時,應檢附「行動電話無線電一般
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自
評報告書包括基本資料、一般審驗自評項目及技術審驗自評項目,申
請者應依下列規定數量分別檢附之:
3.1.1 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者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
目。 (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中之內容
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3.1.2 技術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者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及「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
作業須知」第 4.3.1 節或第 4.3.2 節之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所
應檢附技術審驗自評項目之數量。
3.2 申請行動電話微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技術審驗時,應依所報驗基地臺
數量全數檢送「行動電話無線電微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審驗項目紀錄
表/自評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