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口許可證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用途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電
信總局辦理:
一 公眾電信電臺:系統架設許可證,或網路建設專案核准函,或電臺架
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
二 廣播電視電臺、專用電信電臺或其他電信電臺:電臺架設許可證,或
專案核准文件。
三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合格證明文件,或專案核准文件。
四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合格證明文件,或專案核准文件。
五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型式認可證明文件,或專案核
准文件。
六 供外國船舶或外銷船舶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外國船籍證書 (遊艇
不須檢具) 及買賣契約書,或專案核准文件。
七 供展示、研發、測試及認證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專案核准文件。
前項以系統架設許可證、網路建設專案核准函或專案核准文件申請進口許
可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於核准文件規定之期限內,復運出口或報請
電信總局監燬,必要時,得於規定之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但需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
不需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型式認可者,得免復
運出口或報請電信總局監燬。
經電信總局型式認證合格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免請領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