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檢具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之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系統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證後,應依其
事業計劃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建設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
信網路,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建設,申
請展期建設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交通部撤銷籌設同意
及系統架設許可,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電信總局通知保證銀行履行
保證責任,已取得特許執照者,撤銷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申請展期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期,不受前項
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
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
第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其涉
及原事業計畫書變更者,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得標者與經營者建設事業計劃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以外之網路,應檢具詳
細網路建設計畫,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其屬基地臺者,並應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始得建置。
未依規定請領架設許可證或經許可者,不得設置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
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