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依電信總局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
計畫之規定,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
一 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
二 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 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 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使用者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
五 其他應檢具資料。
經營者依電信總局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電
信總局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
一 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
二 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使用者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
三 使用者數量資料 (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使用者
數之文件資料) 。
四 其他應檢具資料。
前二項電信網路編碼核配基準、申請表格式及其他應檢具資料,由電信總
局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人未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前,得申請核配系統測試所需之電信網路
編碼,其核配基準由電信總局訂定並公告之。
電信網路編碼非經電信總局核准,申請人或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變更。
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查核申請人或經營者所提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