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功能選單
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最新動態
法律及法規
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
英譯法規
法規草案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異動條文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 37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第 37-1 條
(刪除)
第 37-2 條
(刪除)
第 37-3 條
(刪除)
第 62 條
經營者受撤銷經營特許之處分時,交通部應撤銷其無線電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