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
第 37-7 條
(刪除)
第 57 條
經營者設置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
業之通信網路接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接續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電信總
局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