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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7 日
第 9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國內銀行包括:
  一、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本國銀行。
  二、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
  前條第二項之存款契約,應由申請人與專戶存儲銀行約定下列條款:
  一、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不得提前解除或終止存
      款契約,或辦理質借。
  二、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專戶存儲銀行不得行使
      抵銷權。
  三、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時,須提出下列文件之一,專戶存儲銀
      行始得同意之:
  (一)交通部或電信總局核備申請人陳報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同意申請人動
        支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二)交通部或電信總局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案之公文。
  (三)其他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同意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