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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第 73-1 條
  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在未開放直接對大陸地區通信
  前,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 (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
  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 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