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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第 10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
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第 32 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
電信總局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申請人經交通部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