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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
第 61 條
經營者應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經營者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  通信費之處理,應準用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之規定。                                                    
二  其餘事項,由雙方協商之。
第 61-1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