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四百億元。
二、市內網路業務:由交通部另定之。
三、長途網路業務: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國際網路業務:由交通部另定之。
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八億元。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籌集前項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一、於申請前以申請人名義在國內銀行開立資本額專戶存儲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金額,並於申請時提出存款契約書副本證明及由專戶存儲銀行出
具書面文件確認之。
二、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在前款資本額專戶再存儲新臺幣一百
億元之金額,並提出存款契約書副本證明及由專戶存儲銀行出具書面
文件確認之。
三、於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應實收第一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之全部
金額,並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證明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存儲金額,得以新臺幣、等值外幣或其組合計算之;
其以外幣存儲者,以存款日之匯率計算新臺幣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額專戶存儲金額,申請人於向電信總局陳報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後,經申請
人之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議決議,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
費用,並經電信總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額專戶存儲金額,申請案件未獲核可時,申
請人得於交通部不予核可之處分送達後自行處理。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後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
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億元,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
籌集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如該業務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之限制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