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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
第 20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業務
申請須知規定之文件及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
設備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六年。
二、市內網路業務:三年。
三、長途網路業務:三年。
四、國際網路業務:三年。
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三年。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後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之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
期間為四年,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
效期間;其涉及原事業計畫書變更者,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申請人建設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建設計畫以外之後
續網路,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依規定請領網路建設許可證或經許可者,不得建設固定通信網路設備之
一部或全部。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人有建設微波鏈路或固定無線接取設備之需要者,得依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