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 (構) 查詢使用者資料應備正式公文或電信使用者資料查詢單 (
格式如附件) ,載明需查詢之電信號碼或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電信
服務種類、法律依據、案由說明、查詢案號、資料用途、查詢機關 (構)
、機關 (構) 主管、連絡人、連絡電話或傳真機號碼、機關 (構) 加蓋印
信及其首長署名、職章等,送該電信使用者所屬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
辦理。
對於案由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得由法官、檢察官或查詢機關 (構) 之
首長或經其授權之主管署名並加蓋職章及連絡人之資料,視同機關 (構)
正式公文書先傳真之,並經回叫確認為之,查詢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補具
正式公文或加蓋印信之電信使用者資料查詢單正本。
前二項之查詢,經查詢機關與電信事業雙方認證同意,得以經加密之電子
郵件為之,該電子郵件並視同正式公文或電信使用者資料查詢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