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申請設置之現場轉播微波電台,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 頻率範圍為:
(一) 二‧四五秭赫至二‧五○秭赫。
(二) 一三‧一五秭赫至一三‧二○秭赫。
(三) 二三‧六○秭赫至二三‧八○秭赫。
二 微波鏈路傳送之信號,得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傳送。
三 現場轉播微波電台發射頻寬由交通部授權電信總局依申請設置者之業
務性質指配之。
四 發射機功率不得超過五瓦,並應使用指向性天線,其天線輻射場型須
符合附表七之規定。但攜帶型之現場轉播微波電台,其發射功率在○
‧二五瓦以下者不在此限。
五 發射天線之有效輻射功率不超過四十五瓦特分貝 (dBW) 。
六 收、發信機應具備可調整使用頻率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