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固定點微波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經審
查合格後報請交通部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一 廣播電視業者微波電臺設置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二 廣播電視頻率指配申請表 (如附表二) 。
三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事業證照影本。
四 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 (如附表三) 。
申請人為填寫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電信總局請提供相關頻率資料;固定
點微波電臺架設完成後,應向電信總局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
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審驗案件之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
理期間之限度內之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作業流程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