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第 51 條
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
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於開始營業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
市場主導者之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
書後,報請電信總局審查,經審查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經交通部公告為市場主導者時,應自公告次日起四個
月內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電信總局審查,並依電信總局審查核准
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內容修正提報當年度依規定應提出之報表。
經營者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之必要者,經營者應修正之。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經營者
不得拒絕。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經營者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