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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 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涉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者,其
接續費之協商及通信費之處理,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
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訂定或調整,不得違反電信法或公平交易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第 1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電信總局之命
令變更之:
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
    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訴並經確認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
後之費率時,應於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