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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 9-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
批發價格。
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電信總局每年定期檢
討公告之。
批發價格之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
銷方案。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電信總局
公告之。
第 1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首次訂定者,其核定、備查或公告,依第
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 13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其組成之
資費,均應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不同資費項
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套裝費率,係指第一類
電信事業對於不同電信業務資費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
;所稱數量折扣費率,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資費,按用
戶使用訊務量之不同數量等級給予不同之折扣費率。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核定或備查資費時,應另行提報各項費
率組合分析佐證說明。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本條規定報請核定或備
查零售價格,其電信服務亦屬第九條之二第二項之項目時,應同時提報對
應之批發價格,並檢具相關之成本分析資料。
第 1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信總局得令其變
更之:
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
    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之二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十二條
    之規定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訴並經確認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
後之費率時,應於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