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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點對點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2.主辦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受理單位:本會技術管理處
  檢測單位:受本會認可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公益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
  之公司等所設立之檢測實驗室、或國蔡認證機構認可之檢測實驗室。
4.申請審驗步驟:
4.1 申請人先將送審設備送請檢測單位辦理樣品檢測,並取得設備檢測報
    告,檢測報告至少需包含第 6  點所要求之基本檢測項目及符合該技
    術規範。另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
    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本會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
    之電信設備檢驗報告。
4.2 申請人備妥第 5  點所列之證件、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型式認證審
    驗。
4.3 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時如附表一。
5 申請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所需證件及資料:
5.1 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二)。
5.2 申請人相關證件影本:
 (1)設備為國內產製產品:
      申請人為送審設備製造商者,應檢附申請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
      營許可執照;申請人為送審設備經銷商者,應檢附經銷授權證明及
      送審設備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
 (2)設備為國外輸入產品:
      由設備進口商檢附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經營許可執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或專案核准函。
5.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設備檢測報告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審驗後退還。
 (2)設備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乙份。
 (3)設備型錄 4x6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四份(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
 (4)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或電路圖乙份。
7.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依固定通信業務應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辦理。申請人向受理單
  位提出審驗申請,受理單位開具繳費通知單後,向本會繳納費用。該項
  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8.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及資料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四。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負責,不僅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
9.有關審定證明之廢止或其他管理事項,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0  其他:
10.1  申請審驗之設備應以具明確廠牌型號之單一機種提出,其屬同一系
      列產品者,得併案提出申請;惟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
      審驗申請。
10.2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3  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10.4  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內、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
      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0.5  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6  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10.7  審驗通過之設備,其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10.8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