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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第 8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或第五項之規定。
第 9 條
(刪除)
第 6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