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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GSM 900 及 DCS 1800 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900MHz 頻段 (發射頻率由 890MHz 至
    915MHz  頻率範圍,及接收頻率由 935MHz 至 960MHz 頻率範圍) 及
    1800MHz 頻段 (發射頻率由 1710MHz  至 1785MHz  頻率範圍,及接
    收頻率由 1805MHz  至 1880MHz  頻率範圍) 之 GSM  及 DCS  行動
    電話機。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GSM  及 DCS  行動電話機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
    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GSM900 及 DCS1800  行動電
    話機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I 
    ETS 300 607-1 (GSM11.10 -1)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
    完整性。
2 縮語
  ┌─────┬─────────────────┐
  │AB        │擷取叢訊                          │
  ├─────┼─────────────────┤
  │ARFCN     │絕對無線電頻率頻道碼              │
  ├─────┼─────────────────┤
  │BCCH      │廣播控制頻道                      │
  ├─────┼─────────────────┤
  │BS        │基地臺                            │
  ├─────┼─────────────────┤
  │CCCH      │共同控制頻道                      │
  ├─────┼─────────────────┤
  │FCCH      │頻率修正頻道                      │
  ├─────┼─────────────────┤
  │MAX       │最大值                            │
  ├─────┼─────────────────┤
  │MS        │行動臺                            │
  ├─────┼─────────────────┤
  │RX        │接收                              │
  ├─────┼─────────────────┤
  │SAR       │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
  │SDCCH     │獨立專用控制頻道                  │
  ├─────┼─────────────────┤
  │TCH       │話務頻道                          │
  ├─────┼─────────────────┤
  │TDMA      │分時多工接取                      │
  ├─────┼─────────────────┤
  │TX    │發射                              │
  ├─────┼─────────────────┤
  │TXPWR     │發射功率                          │
  └─────┴─────────────────┘
3 必要檢驗項目
┌──┬────┬────────────────┬──┬──┐
│項次│檢驗項目│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    │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GSM900  │Tx:890+0.2*n MHz     │    │    │
│    │        │        │Rx:935+0.2*n MHz     │    │    │
│    │        │        │  (n=1~124)          │    │    │
│    │        ├────┼───────────┼──┼──┤
│    │        │DCS1800 │Tx:1710.2+0.2* (n-512│    │    │
│    │        │        │    ) MHz             │    │    │
│    │        │        │Rx:1805.2+0.2* (n-512│    │    │
│    │        │        │) MHz                 │    │    │
│    │        │        │ (512 ≦ n ≦ 885)    │    │    │
├──┼────┼────┼───────────┼──┼──┤
│2   │最大發射│GSM900  │  8W  (Power class 2) │    │    │
│    │輸出功率│        │  5W  (Power class 3) │    │    │
│    │        │        │  2W  (Power class 4) │    │    │
│    │        │        │0.8W  (Power class 5) │    │    │
│    │        ├────┼───────────┼──┼──┤
│    │        │DCS1800 │   1W  (Power class 1)│    │    │
│    │        │        │0.25W  (Power class 2)│    │    │
│    │        │        │   4W  (Power class 3)│    │    │
├──┼────┼────┴───────────┼──┼──┤
│3   │收發頻率│GSM900 :45 MHz                 │    │    │
│    │間隔    │DCS1800:95 MHz                 │    │    │
├──┼────┼────────────────┼──┼──┤
│4   │頻道間隔│200 KHz                         │    │    │
├──┼────┼────────────────┼──┼──┤
│5   │混附波輻│依表一之一量測值:≦-36 dBm    │    │    │
│    │射      │依表一之二量測值:              │    │    │
│    │        │9 KHz ~  1 GHz :≦-36 dBm    │    │    │
│    │        │1 GHz ~12.75GHz:≦-30 dBm    │    │    │
│    │        │空閒狀態時﹐以 100KHz 頻寬量測:│    │    │
│    │        │9 KHz ~ 880 MHz :≦-57 dBm   │    │    │
│    │        │  880 ~ 915 MHz :≦-59 dBm   │    │    │
│    │        │  915 ~1000 MHz :≦-57 dBm   │    │    │
│    │        │ 1000 ~1710 MHz :≦-47 dBm   │    │    │
│    │        │ 1710 ~1785 MHz :≦-53 dBm   │    │    │
│    │        │1.785 ~12.75GHz :≦-47 dBm   │    │    │
├──┼────┼────────────────┼──┼──┤
│6   │發射機頻│GSM900: ≦ 90Hz                │    │    │
│    │率誤差  │DCS1800:≦180Hz                │    │    │
├──┼────┼────────────────┼──┼──┤
│7   │發射射頻│如表二之一、表二之二及表二之三  │    │    │
│    │頻譜    │                                │    │    │
├──┼────┼────────────────┼──┼──┤
│8   │電磁波能│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 (最大值) :≦│    │    │
│    │量比吸收│2.0 W/Kg (10g)   (申請者提出測試│    │    │
│    │率 SAR (│報告及測試數據)                 │    │    │
│    │非手持式│                                │    │    │
│    │免驗)   │                                │    │    │
├──┼────┼────────────────┼──┼──┤
│9   │電磁波警│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    │    │
│    │語標示  │使用」                          │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    │    │
│    │        │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10  │SAR 標示│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 W/Kg │    │    │
│    │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  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    │    │
│    │        │標明。                          │    │    │
├──┼────┼────────────────┼──┼──┤
│11  │附錄 C  │申請者提出驗證機構 (TAA)  設備型│    │    │
│    │申請者自│認證合格文件影本                │    │    │
│    │我宣告檢│                                │    │    │
│    │驗項目  │                                │    │    │
├──┼────┼────────────────┼──┼──┤
│12  │IMEI  號│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記錄    │    │    │
│    │碼及唯一│申請者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      │    │    │
│    │保證書  │                                │    │    │
└──┴────┴────────────────┴──┴──┘
註:檢驗項目 2,3,4,5,6  及 7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註:檢驗項目 8,9,10,11, 及 12 項為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依據「電信終
    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表一之一:
┌────────────┬───────┬────┐
│頻帶                    │偏離載波頻率  │測量頻寬│
├────────────┼───────┼────┤
│900MHz  相關發射頻帶:  │≧1.8MHz      │30 KHz  │
│890-915MHz              │≧6MHz        │100 KHz │
├────────────┤              │        │
│1800 MHz  相關發射頻帶:│              │        │
│1710 - 1785 MHz         │              │        │
└────────────┴───────┴────┘
註:已指配頻道時

表一之二:
┌────────────┬──────────┬────┐
│頻帶                    │偏離相關發射頻帶邊緣│測量頻寬│
├────────────┼──────────┼────┤
│100KHz—50MHz           │        —          │10 KHz  │
├────────────┼──────────┼────┤
│50MHz—500MHz           │        —          │100 KHz │
├────────────┼──────────┼────┤
│500MHz  以上,但在表一之│≧  2 MHz           │ 30 KHz │
│一相關發射頻帶外        │≧  5 MHz           │100 KHz │
│                        │≧ 10 MHz           │300 KHz │
│                        │≧ 20 MHz           │  1 MHz │
│                        │≧ 30 MHz           │  3 MHz │
└────────────┴──────────┴────┘
註:已指配頻道時

表二之一: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odulation)
┌───────┬───────────────────────
│功率 (dBm)    │在偏移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其相對於載波功率之
│              ├───────────────────────
│              │30KHz  (測量頻寬)
│              ├───┬──┬──┬──┬──────┬───
│              │100   │200 │250 │400 │600~<1200 │1200~
├────┬──┼───┼──┼──┼──┼──────┼───
│GSM900  │≧39│+0.5 │-30 │-33 │-60 │    -66     │    -6
│        ├──┼───┼──┼──┼──┼──────┼───
│        │37  │+0.5 │-30 │-33 │-60 │    -64     │    -6
│        ├──┼───┼──┼──┼──┼──────┼───
│        │35  │+0.5 │-30 │-33 │-60 │    -62     │    -6
│        ├──┼───┼──┼──┼──┼──────┼───
│        │≦33│+0.5 │-30 │-33 │-60 │    -60     │    -6
├────┼──┼───┼──┼──┼──┼──────┼───
│DCS1800 │≧36│+0.5 │-30 │-33 │-60 │    -60     │    -6
│        ├──┼───┼──┼──┼──┼──────┼───
│        │34  │+0.5 │-30 │-33 │-60 │    -60     │    -6
│        ├──┼───┼──┼──┼──┼──────┼───
│        │32  │+0.5 │-30 │-33 │-60 │    -60     │    -6
│        ├──┼───┼──┼──┼──┼──────┼───
│        │30  │+0.5 │-30 │-33 │-60 │    -60     │    -6
│        ├──┼───┼──┼──┼──┼──────┼───
│        │28  │+0.5 │-30 │-33 │-60 │    -60     │    -6
│        ├──┼───┼──┼──┼──┼──────┼───
│        │26  │+0.5 │-30 │-33 │-60 │    -60     │    -6
│        ├──┼───┼──┼──┼──┼──────┼───
│        │≦24│+0.5 │-30 │-33 │-60 │    -60     │    -6
└────┴──┴───┴──┴──┴──┴──────┴───
──────────────────────┐
最大允許值 (dB)                             │
───┬──────────────────┤
      │100KHz (測量頻寬)                   │
───┼──────┬──────┬────┤
<1800│1800~<3000│3000~<6000│≧6000  │
───┼──────┼──────┼────┤
6     │    -69     │    -71     │ -77    │
───┼──────┼──────┼────┤
4     │    -67     │    -69     │ -75    │
───┼──────┼──────┼────┤
2     │    -65     │    -67     │ -73    │
───┼──────┼──────┼────┤
0     │    -63     │    -65     │ -71    │
───┼──────┴──────┼────┤
0     │            -71           │ -79    │
───┼─────────────┼────┤
0     │            -69           │ -77    │
───┼─────────────┼────┤
0     │            -67           │ -75    │
───┼─────────────┼────┤
0     │            -65           │ -73    │
───┼─────────────┼────┤
0     │            -63           │ -71    │
───┼─────────────┼────┤
0     │            -61           │ -69    │
───┼─────────────┼────┤
0     │            -59           │ -67    │
───┴─────────────┴────┘
上表中之值依以下原則修正:
(a) 偏移載波 600KHz 以上到 6MHz 以下範圍內之頻率,其測量值最多可
    允許 3  個 200KHz 頻寬之信號可到 -36 dBm,其 200KHz 頻寬之中
    心頻率為 200KHz 的整數倍。
(b) 偏移載波 6MHz 以上之頻率,其量測值最多可允許 12 個 200KHz 頻
    寬之信號可到 -36 dBm,其 200KHz 頻寬之中心頻率為 200KHz 的整
    數倍。
(c) 偏移載波 600KHz 以下,若上表之限制值低於 -36dBm 時,可以 -36
    dBm 取代。此限制值於偏移載波 600KHz 以上至 1800KHz  以下時,
    GSM900  為 -51dBm ,DCS1800為-56dBm 。此限制值於偏移載波 180
    0KHz (含) 以上時,GSM900  為 -46dBm ,DCS1800 為 -51dBm 。

表二之二:GSM 900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
          tching transients)
┌────┬─────────────────┐
│功率位準│載波頻率不同偏移之最大位準        │
├────┼───┬───┬────┬────┤
│        │400kHz│600kHz│1200kHz │1800kHz │
├────┼───┼───┼────┼────┤
│39dBm   │-13dBm│-21dBm│-21dBm  │-24dBm  │
├────┼───┼───┼────┼────┤
│37dBm   │-15dBm│-21dBm│-21dBm  │-24dBm  │
├────┼───┼───┼────┼────┤
│35dBm   │-17dBm│-21dBm│-21dBm  │-24dBm  │
├────┼───┼───┼────┼────┤
│33dBm   │-19dBm│-21dBm│-21dBm  │-24dBm  │
├────┼───┼───┼────┼────┤
│31dBm   │-21dBm│-23dBm│-23dBm  │-26dBm  │
├────┼───┼───┼────┼────┤
│29dBm   │-23dBm│-25dBm│-25dBm  │-28dBm  │
├────┼───┼───┼────┼────┤
│27dBm   │-23dBm│-26dBm│-27dBm  │-30dBm  │
├────┼───┼───┼────┼────┤
│25dBm   │-23dBm│-26dBm│-29dBm  │-32dBm  │
├────┼───┼───┼────┼────┤
│23dBm   │-23dBm│-26dBm│-31dBm  │-34dBm  │
├────┼───┼───┼────┼────┤
│≦21dBm │-23dBm│-26dBm│-32dBm  │-36dBm  │
└────┴───┴───┴────┴────┘

表二之三:DCS 1800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
          witching transients)
┌────┬─────────────────┐
│功率位準│載波頻率不同偏移之最大位準        │
├────┼───┬───┬────┬────┤
│        │400kHz│600kHz│1200kHz │1800kHz │
├────┼───┼───┼────┼────┤
│36dBm   │-16dBm│-21dBm│-21dBm  │-24dBm  │
├────┼───┼───┼────┼────┤
│34dBm   │-18dBm│-21dBm│-21dBm  │-24dBm  │
├────┼───┼───┼────┼────┤
│32dBm   │-20dBm│-22dBm│-22dBm  │-25dBm  │
├────┼───┼───┼────┼────┤
│30dBm   │-22dBm│-24dBm│-24dBm  │-27dBm  │
├────┼───┼───┼────┼────┤
│28dBm   │-23dBm│-25dBm│-26dBm  │-29dBm  │
├────┼───┼───┼────┼────┤
│26dBm   │-23dBm│-26dBm│-28dBm  │-31dBm  │
├────┼───┼───┼────┼────┤
│24dBm   │-23dBm│-26dBm│-30dBm  │-33dBm  │
├────┼───┼───┼────┼────┤
│22dBm   │-23dBm│-26dBm│-31dBm  │-35dBm  │
├────┼───┼───┼────┼────┤
│≦20dBm │-23dBm│-26dBm│-32dBm  │-36dBm  │
└────┴───┴───┴────┴────┘
註:電磁波輻射安全標準 
    1.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 (300GHz 以下) ,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 W/Kg (1g)
      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2.比吸收率 (SAR)  之量測程序係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
      8-1)  、IEC 62209-1 、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

表三: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之標準值
      ┌──┬─────┬────┬────┐
      │人體│全身平均  │局部組織│四肢部位│
      ├──┼─────┼────┼────┤
      │SAR │0.08 W/kg │1.6 W/kg│4 W/kg  │
      └──┴─────┴────┴────┘

表四:最大容許暴露值 (可控制環境)
┌────────┬───────┬───────┬──────
│Frequency range │Electric field│Magnetic field│Power densit
│ (MHz)          │strength (E) (│strength (H) (│eld, H-field
│                │V/m)          │A/m)          │
├────────┼───────┼───────┼──────
│0.003-0.1       │614           │163           │ (100,100000
├────────┼───────┼───────┼──────
│0.1-3.0         │614           │16.3/f        │ (100, 10000
├────────┼───────┼───────┼──────
│3-30            │1842/f        │16.3/f        │ (900/f2, 10
├────────┼───────┼───────┼──────
│30-100          │61.4          │16.3/f        │ (1.0, 10000
├────────┼───────┼───────┼──────
│100-300         │61.4          │0.163         │ 1.0
├────────┼───────┼───────┼──────
│300-3000        │—            │—            │ f/300
├────────┼───────┼───────┼──────
│3000-15000      │—            │—            │ 10
├────────┼───────┼───────┼──────
│15000-300000    │—            │—            │ 10
├────────┴───────┴───────┴──────
│Note-f is the frequency in MHz.
└───────────────────────────────
─────┬─────────┐
y (S) E-fi│Averaging time (E)│
 (mW/cm2) │2, (H)2 or S(min) │
          │                  │
─────┼─────────┤
0)        │        6         │
─────┼─────────┤
/f2)      │        6         │
─────┼─────────┤
000/f2)   │        6         │
─────┼─────────┤
/f2)      │        6         │
─────┼─────────┤
          │        6         │
─────┼─────────┤
          │        6         │
─────┼─────────┤
          │        6         │
─────┼─────────┤
          │  616000/f1.2     │
─────┴─────────┤
                              │
───────────────┘

表五:最大容許暴露值(非可控制環境)
┌───────┬───────┬───────┬───────
│Frequency r-  │Electric field│Magnetic fie- │Power density
│ange (MHz)    │strength (E) (│ld strength ( │H-field (mW/cm
│              │V/m)          │H) (A/m)      │
├───────┼───────┼───────┼───────
│0.003-0.1     │614           │163           │ (100,1000000)
├───────┼───────┼───────┼───────
│0.1-3.0       │614           │16.3/f        │ (100, 10000/f
├───────┼───────┼───────┼───────
│3-30          │823.8/f       │16.3/f        │ (180/f2, 1000
├───────┼───────┼───────┼───────
│30-100        │823.8/f       │16.3/f        │ (0.2, 940000/
├───────┼───────┼───────┼───────
│100-300       │27.5          │158.3/f1.668  │ 0.2
├───────┼───────┼───────┼───────
│300-3000      │27.5          │0.0729        │ f/1500
├───────┼───────┼───────┼───────
│3000-15000    │—            │—            │ f/1500
├───────┼───────┼───────┼───────
│15000-300000  │—            │—            │ 10
│              │              │              │
├───────┴───────┴───────┴───────
│Note-f is the frequency in MHz.
└───────────────────────────────
──────┬───────────┐
(S) E-field,│Averaging time (E) 2, │
2)          │ (H) 2 or S(min)      │
            │                      │
──────┼───┬───────┤
            │  6   │    6         │
──────┼───┼───────┤
2)          │  6   │    6         │
──────┼───┼───────┤
0/f2)       │  6   │    6         │
──────┼───┼───────┤
f3.336)     │  6   │    6         │
──────┼───┼───────┤
            │  6   │ 0.0636f1.337 │
──────┼───┼───────┤
            │  6   │   30         │
──────┼───┼───────┤
            │  6   │              │
──────┼───┼───────┤
            │616000│              │
            │/f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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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頻帶測試
4.1 測試目的
    驗證用戶話機發射頻率為 890MHz 至 915MHz 及接收頻率 935MHz 至
    960MHz。每個載波間隔為 200kHz ,未來將再擴充頻帶,故前述每 2
    00kHz 為一頻道,由第 0  個頻道開始。及用戶話機發射頻率為 171
    0MHz  至 1785MHz  及接收頻率 1805MHz  至 1880MHz。每個載波間
    隔為 200kHz ,未來將再擴充頻帶,故前述每 200kHz 為一頻道,由
    第 512  個頻道開始。
4.2 合格標準
    GSM900  頻段之發射頻率須於 890+nx0.2MHz (n=1  至124)  範圍內
    、接收頻率須於 935+nx0.2MHz (n=1  至 124) 範圍內。n 為絕對無
    線電頻道號碼 (ARFCN)。DCS1800 頻段之發射頻率須於 1710.2+0.2x
     (n-512) MHz (n=512 至 885) 範圍內、收訊頻率須於 1805.2+0.2x
     (n-512) MHz (n=512 至 885) 範圍內。n 為絕對無線電頻道號碼 (
    ARFCN)。
4.3 測試方法
4.3.1 初始條件
      a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於中間之 (絕對射頻頻道號碼) ARFCN 頻道範
        圍內中,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b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環接其頻道解碼器從輸出端至頻道編碼器輸
        入端。
      c 系統模擬器送出標準測試信號 C1 。
      d 系統模擬器設定話機在最大發射功率中操作。
4.3.2 進行步驟
      a 先將測試天線與話機旋緊,在 30MHz  至 2GHz 範圍,藉由測試
        天線及接收機量測話機所產生的頻率。
        註:此為定性的步驟,以確定頻率及混附波輻射的存在,能被接
        下來的步驟量測得到。
      b 調諧頻譜分析儀設定
            - 0 頻率掃描
            - 解析頻寬:            30kHz
            - 視訊頻寬:            30kHz
      c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至測量頻率,按下列頻率範圍測量
        話機接收工作頻率。
        系統模擬器發射標準測試信號C1,頻率為話機接收機之主頻率 9
        00MHz 的頻段:
              TX+n ×0.2MHz,TX  為 890MHz
              RX+n ×0.2MHz,RX  為 935MHz
              1≦n≦124
        1800MHz 的頻段:
              TX+0.2 ×(n-512)MHz,TX  為 1710.2MHz
              RX+0.2 ×(n-512)MHz,RX  為 1805.2MHz
              512≦n≦885
        註:僅對話機在 ARFCN  頻道中接收時為正確
      d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至測量頻率,按下列頻率範圍測量
        話機發射工作頻率。
        系統模擬器撥叫話機,話機應答,在 ARFCN  範圍內建立頻道,
        頻率為話機發射機之主頻率。
        900MHz  的頻段:
              TX+n×0.2MHz,TX 為 890MHz
              1≦n≦124
        1800MHz 的頻段:
              TX+0.2×(n-512)MHz,TX 為 1710.2MHz
              512≦n≦885
4.4 測試規定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5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測試
5.1 測試目的 
    為驗證話機最大的發射輸出功率在合格標準內。
5.2 合格標準
5.3 測試方法
    兩種測試方法分別如下所述:
    a 話機裝有天線接頭時
    b 話機裝有整合天線,即無法外接天線,除非再配臨時測試接頭,做
      為測試治具。
    註:在本系統中,話機的特性取決於天線的高品質,在此 ETS  中僅
        使用整合型天線做發射機測試。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13.3.4 Methods of test
5.3.1 話機裝有天線接頭的測試方法
5.3.1.1 初始條件
        經由系統模擬器與話機在 ARFCN  中間範圍建立通話頻道,功率
        控制位準設定在最大的功率。在測試下,MS_TXPWR_MAX_CCH  被
        設定在話機功率級別所支援的最大值。
5.3.1.2 進行步驟
        a)  正常叢訊發射機輸出功率的測量
            系統模擬器以至少 2/T  的取樣率於一叢訊中平均分配期取
            樣測量,其中 T  為位元之時長。該取樣是以叢訊中時間對
            應於調變為一致的測量。系統模擬器確認有用的 147  傳輸
            位元的中心。即從位元 13 到位元 14 的轉換做為時序參考
            。
            從 147  個有用的位元計算出發射機輸出功率。在功率/時
            間圖中以 0dB  為參考位準。
        b)  正常叢訊時序延遲的測量
            叢訊時序延遲是步驟 a) 所確任的參考時序與對應話機接收
            叢訊轉換期之間於時間之差異。
        c)  正常叢訊功率/時間關係的測量
            在步驟 a) 所測量的功率取樣排列,對有用的發射位元中心
            做為參考時間及在功率上 0dB  參考位準被引用,兩者如同
            a)  步驟所確認之結果。
        d)  話機下指令執行每個功率控制位準,即使有些功率不支援。
            重複部驟 a) 至 c) 。
        e)  系統模擬器下指令給話機,執行其所支援的最大功率控制位
            準,對低範圍的 ARFCN  及高範圍的 ARFCN  重複部驟 a)
            至 c) 。
        f)  擷取叢訊發射機輸出功率的測量
            系統模擬器使話機在 ARFCN  範圍中間產生一擷取叢訊,可
            能於交遞的過程或是一個新的上網要求。在交遞的過程中,
            功率位準指示在 HANDOVER COMMAND 信息,為話機所支援的
            最大功率控制位準。在擷取叢訊,話機應使用 MS_TXPWR_CC
            H 參數所指示的功率位準。
            系統模擬器功率測量取樣平均分配於一擷取叢訊期間如步驟
            a)  所述。然而,系統模擬器確認叢訊的有用位元中心,係
            藉由確認同步序列的最後位元轉換,有用的位元的中心。叢
            訊中心為在此點之前的 5  個資料位元,並被用來做為時序
            參考。
            從 87 個有用的位元計算出發射機輸出功率。在功率/時間
            圖中以 0dB  為參考位準。
        g)  擷取叢訊時序延遲的測量
            此叢訊時序延遲為時間之差異,由步驟 f) 所確認的時序參
            考與由共用控制頻道上,話機所接收的資料之差。
        h)  擷取叢訊功率/時間關係的測量
            在步驟 f) 所測量的功率取樣排列,是參考在時間上對應有
            用的傳輸位元中心,及在功率上 0dB  位準,兩者均為步驟
            f)  所確認。
        i)  依照於步驟 f) 所使用的方法,使話機送出一擷取叢訊,系
            統模擬器送出不是帶存功率控制位準設定為 10 的交遞指令
            ,就是改變系統資訊元件 MS_TXPWR_MAX_CCH 為限制話機在
            擷取叢訊其發射功率為控制位準 10  (對 GSM900 為 +23dB
            m),重複步驟 f) 至 h) 。
        j)  在極限的測試的狀況下,重複步驟 a) 至 i) ,除了重複步
            驟 d) 僅執行話機功率控制位準為 10 及最小功率控制位準
            。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3.4.1 Method of test for
        equipment with a permanent antenna connector
5.3.2 話機與天線整合型的測試方法
      註:假如話機有天線接頭,使天線可與話機分開,而可直接與系統
      模擬器連接,則適用 5.3.1.2  的測試方法。
      本節的測試進行為無修正的測試樣品。
5.3.2.1 初始條件
        話機置於一電波暗室或在室外測試場所,置於一絕緣支撐物上,
        在正常的使用位置,從測試天線連接到系統模擬器至少距離 3
        公尺。
        註:在無反射的隔離室中之測試方法,已於本節中敘述。假如使
            用室外測試場地,則必須昇/降測試天線,符合指定之高度
            範圍以使待測物及替代天線接收功率位準最大化。
        經由系統模擬器與話機在 ARFCN  中間範圍建立一通話頻道,功
        率控制位準設定為最大的功率。在此測試下,話機 TXPWR_MAX_C
        CH  設定為功率級別所支援的最大值。
5.3.2.2 進行步驟
        a)  根據初始條件,測量是在最大功率 ARFCN  在低、中、高範
            圍完成。這測量共做 8  次並隨著話機旋轉 n*45 度,n 為
            從 0  到 7  完成這 8  組數據。
        b)  評估測試場所損失以定接收的輸出功率測量大小
            話機以半波偶極天線代替連接到射頻產生器,以發射頻道中
            心頻率。
            射頻信號產生器的頻率設定在步驟 a) 所使用的 24 個測量
            的 ARFCN  的頻率,輸出功率被調整到可再產生於步驟 a)
            的所記錄的被接收發射機輸出功率平均值。
            由信號產生器傳送到半波偶極天線 (以瓦計) ,對每個功率
            指示作記錄。這些值以 Pnc  形式記錄,n 為話機旋轉,c
            為頻道號碼。
            使用的每一個頻道號碼計算:
            Pac (Tx dBm)= 10log10(Pac)+30+2.15
            三個頻道中的每一個頻道,其在 8  個測量方向的實際發射
            機輸出功率的平均值與在方向 n=0  時接收的發射機輸出功
            率之間的差異,被用來定量接收的測量結果,由所有量到之
            功率位準及 ARFCN  其實際的發射機輸出功率所造成。可依
            要求核對各值。
        c)  暫時的天線接頭校正因素 (發射)
            修改過測試樣品帶有暫時的天線接頭放置在一氣象測試室,
            透過暫時的天線接頭連接系統模擬器。
            註:在步驟 b) 後所得知之值係在正常的測試狀況下,有關
                於發射機載波輸出功率位準。因此,頻率依賴校正因素
                即暫時的天線接頭的影響原因可被決定。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13.3.4.2 Method of test for
        equipment with an integral antenna
5.4 測試規定
    a)  在正常及極限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對正常叢訊與擷取叢訊,在
        每一個頻率及對每一個功率控制位準,適用於話機功率級別,發
        射機輸出功率相關的位準應分別如下表所示。
    b)  於相同頻率所測量的兩個相鄰的功率控制位準的發射機輸出功率
        的差異不可小於 0.5dB  及不可大於 3.5dB。
    c)  在正常及極限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及在每個功率控制位準測量
        下,對正常叢訊測量取樣其功率/時間之關係,應如下圖限制的
        範圍內。
    d)  所有的功率控制位準,即製造商所提供的話機功率級別及形式,
        應在話機上完全要執行測試。
    e)  當發射機被下指令其功率控制位準超出申請者所提供的話機功率
        級別及形式,發射機輸出功率應在容許度的範圍內,為了最接近
        的功率控制位準,以對應至申請者所提供的話機功率級別及形式
        。
    f)  由中段的位元 13 至位元 14 的轉換所定義的發射正常叢訊中心
        ,應有 3  個時槽期長 (1731μs)  ± 1  位元期長 (±3.69μ
        s),並在對應的接收的叢訊中心之後。
    g)  在正常及極限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及在每個功率控制位準測量
        下,對擷取叢訊測量取樣其功率/時間之關係,應如果下圖限制
        的範圍內。
    (*) GSM 900 話機   -4dBc,功率控制位準為 16 時
                       -2dBc,功率控制位準為 17 時
                       -1dBc,功率控制位準為 18 及 19 時
    (*) DCS1800 話機   -4dBc,功率控制位準為 11 時
                       -2dBc,功率控制位準為 12 時
                       -1dBc,功率控制位準為 13 , 14 及 15 時
    (**) GSM 900  話機 -30dBc 或 -17dBm ,選其中較大者
    (**) DCS1800  話機 -30dBc 或 -20dBm ,選其中較大者
    h)  發射擷取叢訊的中心應為時槽期長的一個整數;但少於 30 位元
        期長其相對於任一 CCCH 中段中間有 ±1  位元週期 (±3.69μ
        s)  的容許度。
        參照 (ETSI EST 300 607-1) 之13.3.5 Tes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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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收發頻率間隔測試
6.1 測試目的
    驗證話機於指配頻道時,發射載波頻率與接收載波頻率之間隔,應符
    合於 900MHz 頻段為 45MHz  及於 1800MHz  頻段為 95MHz  之規定
    ,以避免話機自身之發射頻率與接收頻率互相干擾。
6.2 合格標準
    900MHz  頻段之話機發射載波與接收載波頻率間隔須符合 45MHz。
    1800MHz 頻段之話機發射載波與接收載波頻率間隔須符合 95MHz。
6.3 測試方法
6.3.1 初始條件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於中間之 (絕對射頻頻道號碼) ARFCN 頻道範圍
      內中,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環接其頻道解碼器從輸出端至頻道編碼器輸入
      端。
      系統模擬器送出標準測試信號 C1 。
      系統模擬器設定話機在最大發射功率中操作。
6.3.2 進行步驟
      a)  先將測試天線與話機旋緊,在 30MHz  至 2GHz 範圍,藉由測
          試天線及接收機量測話機所產生的頻率。
          註:此為定性的步驟,以確定頻率及混附波輻射的存在,能被
          接下來的步驟量測得到。
      b)  調諧頻譜分析儀設定
          - 0 頻率掃描
          - 解析頻寬:            30kHz
          - 視訊頻寬:            30kHz
      c)  當在指配頻道時,系統模擬器發射標準信號 C1 至話機,話機
          答應,且執行跳頻模式,在 ARFCN  範圍內建立一個語音頻道
          通話。
          跳頻模式必須含三個頻道 ARFCN  低範圍,ARFCN 中間範圍及
          ARFCN 高範圍。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測量頻率如下:
          900MHz頻段:
           (RX+n×0.2MHz) - (TX+n×0.2MHz) = 45MHz
          1≦n≦124
          1800MHz頻段:
          [RX +0.2×(n-512)MHz]—[TX+0.2×(n-512)MHz]= 95MHz
          512≦n≦885
6.4 測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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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頻道間隔測試
7.1 測試目的
    驗證話機於指配頻道時,其頻道間隔為 200KHz ,以避免相鄰頻道互
    相干擾其正常運作。
7.2 合格標準
    前後相鄰頻道間隔為 200KHz 。
7.3 測試方法
7.3.1 初始條件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於中間之 (絕對射頻頻道號碼) ARFCN 頻道範圍
      內中,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環接其頻道解碼器從輸出端至頻道編碼器輸入
      端。
      系統模擬器送出標準測試信號 C1 。
      系統模擬器設定話機在最大發射功率中操作。
7.3.2 進行步驟
      a)  先將測試天線與話機旋緊,在 30MHz  至 2GHz 範圍,藉由測
          試天線及接收機量測話機所產生的頻率。
          註:此為定性的步驟,以確定頻率及混附波輻射的存在,能被
              接下來的步驟量測得到。
      b)  調諧頻譜分析儀設定
          - 零頻率掃描
          - 解析頻寬:            30kHz
          - 視訊頻寬:            30kHz
      c)  當在指配頻道時,系統模擬器發射標準信號 C1 至話機,話機
          答應,且執行跳頻模式,在 ARFCN  範圍內建立一個語音頻道
          通話。
          跳頻模式必須含三個頻道 ARFCN  低範圍,ARFCN 中間範圍及
          ARFCN 高範圍。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測量頻率如下:
          900MHz  頻段:
           (FT+n×0.2MHz) -[FT+(n-1)×0.2MHz]= 0.2MHz
          1≦n≦124
          1800MHz 頻段:
          [FT+ (n-511) ×0.2MHz]-[FT+(n-512)×0.2MHz]= 0.2MHz
          512≦n≦885
          註:FT  分別為跳頻模式中之射頻頻道主中心頻率,ARFCN 之
              低、中、高範圍。
7.4 測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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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混附波輻射測試
8.1 傳導性混附波輻射
8.1.1 話機於指配頻道時
      當話機已被指配之頻道時,傳導性混附波輻射,係指由天線接頭輻
      射出,非由該頻道載波及正常調變下旁波帶之頻率。
8.1.1.1 測試目的
        為驗證當話機於指配頻道時,所產生之混附波輻射從 100kHz 到
        12.75GHz  不包括 GSM900 之接收頻帶,不得超過符合之要求。
        註:9 到 100kHz 的頻帶因為測試執行的困難不被測試。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12.1.1.3 Test purpose
8.1.1.2 合格標準
        當話機於指配頻道時,所產生傳導性混附波功率,於正常電壓狀
        況下,不可大於下表之位準。
8.1.1.3 測試方法
8.1.1.3.1 初始條件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於中間之 (絕對射頻頻道號碼) ARFCN 頻道
          範圍內中,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環接其頻道解碼器從輸出端至頻道編碼器
          輸入端。
          系統模擬器送出標準測試信號 C1 。
          系統模擬器設定話機在最大發射功率中操作。
8.1.1.3.2 進行步驟
          於 100kHz 至 12.75GHz 的頻率範圍中測量。在話機天線接頭
          測量混附波輻射,當任何不連續的信號的功率位準高於下表的
          要求時,減 6dB,在連接一個 50 歐姆的假負載,以吸收發射
          出之功率負載。
          測量頻寬使用一個 5  極點同步可調濾波器。功率指示值為量
          測系統檢測出之峰值功率值。
          在任何頻道的測量都應進行於至少一個 TDMA 訊框期長,但不
          包含空閒訊框。
8.1.1.4 測試規定
        任何混附波的功率不得超過下表的位準
8.1.2 話機於空閒模式時
      當話機於空閒模式中,傳導性混附波輻射係由天線接頭所產生之任
      何輻射。
      此要求及測試適用於所有GSM900及1800有天線接頭之話機。
8.1.2.1 測試目的
        當話機於空閒模式中,傳導性混附波輻射係由天線接頭所產生之
        任何輻射。
        為確定當話機於空閒模式中,所產生之混附波輻射從 100kHz 到
        12.75GHz  其中不包括 GSM900 及 1800 之接收頻帶,於正常電
        壓狀況下,不得超過合格標準。
        註:9 到 100kHz 的頻帶,因為測試執行的困難不被測試。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1.2.3 Test purpose
8.1.2.2 合格標準
        當話機於空閒模式時,所產生傳導性混附波功率,於正常電壓狀
        況下,不可大於下表之位準。
8.1.2.3 測試方法
8.1.2.3.1 初始條件
          BCCH  信息內容來自其所在之細胞內,並應確保其週期位址保
          持不斷更新 (Periodic Location Updating) 而不被佔用,與
          呼叫模式持續地設定在呼叫重組 (Paging Reorganization)
          及 BS_AG_BLKS_RES 被設定為 0,以便話機接收機持續地運作
          。
          CCCH_CONF 應設定為 000.1  基本實體頻道用來給 CCCH ,而
          不與 SDCCHs 結合。
          BCCH  指配應為不是空置就是只包含其所在之細胞內之 BCCH
          。
          註:這是確保接收機不掃描到其他的 ARFCH,掃描其他 ARFCN
              可能導致混附波頻率的移動,因此可能測量不到混附波輻
              射或可能測量超過一次。
          話機在 MM 狀態為“空閒,更新” ("idle, updated")  。
8.1.2.3.2 進行步驟
          在 100kHz 到 12.75GHz 的頻率範圍中做測量。在話機的接頭
          測量混附波輻射,當任何不連續的信號的功率位準高於上表的
          要求時,減 6dB,再連接一個 50 歐姆的假負載。
          測量頻寬依據下表使用一個 5  極點同步可調濾波器。功率指
          示值為量測系統檢測出之峰值功率值。
          在任何頻道測量時間都應為話機接收一個 TDMA 訊框並包括含
          有呼叫頻道的時間。
8.1.2.4 測試規定
        任何混附波輻射的功率不得超過下表的位準
8.2 輻射性混附波輻射
8.2.1 話機於指配頻道時
      當話機已被指配頻道時,輻射性混附波之輻射為話機機殼及機構,
      及全部的接線所產生輻射之混附波。
      此即所謂之“機殼輻射”。
      此要求適用於所有形式 GSM900 及 1800 話機,此外話機不可連接
      到外部電源之極限電壓做測試。
      註:接外部電源必需為話機連結極限的電壓時,不可干擾話機架構
          以免使此測試無效。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1 MS allocated a channel
8.2.1.1 測試目的
        為確認當話機被指配頻道時,其所產生的輻射性混附波之輻射,
        在正常電壓狀況下,不超過合格標準。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1.3 Test purpose
8.2.1.2 合格標準
        當話機被配頻道時,所產生輻射性混附波功率,在正常的電壓狀
        況下,不可大於下表之位準。
8.2.1.3 測試方法
8.2.1.3.1 初始條件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於中間之 (絕對射頻頻道號碼) ARFCN 頻道
          範圍內中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註:電源應連結到話機以致實際的架構,在測量中或有影響狀
              況下,仍維持不變。由其是,話機的電池不可被挪開。以
              防若沒有實際連結到電源,話機的電池可被使用。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環接其頻道解碼器從輸出端至頻道編碼器
          輸入端。
          系統模擬器送出標準測試信號 C1 。
          系統模擬器設定話機在最大發射功率中操作。
8.2.1.3.2 進行步驟
          a)  先將測試天線與話機旋緊,在 30MHz  至 4GHz 範圍,藉
              由測試天線及接收機量測話機所產生的任何混附波輻射。
              註:此為定性的步驟,以確定頻率及混附波輻射的存在,
                  能被接下來的步驟量測得到。
          b)  將測試天線分隔設定至一個適當的測量距離,並每一頻率
              的輻射可被偵測。話機應被旋轉以得最響應及藉由代用的
              測量以確定有效輻射功率。假若一個無反射隔離室事先校
              準,可被用來取代代用測量。
          c)  測量頻寬根據下表使用一個 5  極點同步可調濾波器。功
              率指示值為量測系統檢測出之峰值功率值。
              在任何頻道的測量都應被執行至少為一個 TDMA 訊框週期
              ,但不含空閒訊框。
          註 1:此應確保於動作時間 (話機發射時) 與靜止時間均能被
                測量到。
          註 2:對這些濾波器頻寬可能會遭遇到雜訊層超過需要的測量
                限制。這將取決於測試天線的增益,而且調整測量系統
                的頻寬是許可的。或者,對高於 900MHz 的頻率之測試
                ,將測試天線與話機的間隔可以減少至 1  公尺。
          d)  將測試天線在正交極化平面重複測量。
8.2.1.4 測試規定
        任何混附波輻射功率不得超過上表之位準。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1.5 Test Requirement
8.2.2 話機於空閒模式時
      當話機於空閒模式時,輻射性混附波之輻射為話機機殼及其機構,
      包括全部相互連結的線路所產生之輻射。
      此為所謂的“機殼輻射”。
      此要求適用於所有形式 GSM900 及 1800 話機,此外話機不可接到
      外部電源之極限電壓做測試。
      註:實際連接外部電源,必需為話機連結極限的電壓時,不可干擾
          話機架構,以免使此測試無效。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2 MS in idle mode
8.2.2.1 測試目的
        為確認當話機於空閒模式時,話機所產生的輻射性混附波輻射,
        在正常電壓狀況下,不超過合格標準。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2.3 Test purpose
8.2.2.2 合格標準
        1 當話機於空閒模式時,所產生輻射性混附波功率,於正常的電
          壓狀況下,不可大於下表之位準。
        2 當話機於空閒模式時所,所產生輻射性混附波功率,於極限的
          電壓狀況下,不可大於下表之位準。
8.2.2.3 測試方法
8.2.2.3.1 初始條件
          註:電源應連接到話機以致實際的架構,在測量中或有影響狀
              況下,仍維持不變。尤其是,話機的電池不可被挪開。以
              防若沒有實際連結到電源,話機的電池可被使用。
          BCCH  信息內容來自其所在之細胞內,並應確保其週期位址保
          持不斷更新而不被佔用,與呼叫模式持續地設定在呼叫重組 (
          Paging Reorganization)  及 BS_AG_BLKS_RES 被設定為 0,
          以便話機接收機持續地運作。
          CCCH_CONF 應設定為 000.1  基本實體的頻道 (1 basic phy-
          sical channel)  用來給 CCCH ,而不與 SDCCHs 結合。
          BCCH  指配應為不是空置就是只包含其所在細胞內之 BCCH 。
          註:這是確保接收機不掃描到其他的 ARFCH,掃描其他 ARFC
              N 可能導致混附波頻率的移動,因此可能測量不到混附波
              輻射或可能測量超過一次。
          話機在 MM 狀態為“空閒,更新”, ("idle, updated")。
8.2.2.3.2 進行步驟
          a)  先將測試天線與話機旋緊,在 30MHz  至 4GHz 範圍,藉
              由測試天線及接收機量測話機所產生的任何混附波輻射。
              註:此為定性的步驟,以確認頻率及混附波輻射的存在,
                  能被接下來的步驟所量測得到。
          b)  將測試天線分隔設定至一個適當的測量距離,在每一頻率
              的輻射可被偵測到。話機應被旋轉以得最大的響應,及藉
              由代用的測量以確定有效輻射功率。假若一個無反射隔離
              室事先校準,可被用來以取代代用測量。
          c)  測量頻寬根據下表使用一個 5  極點同步可調濾波器。功
              率指示值為量測系統檢測出之峰值功率值。
              在任何頻道的測量都應被執行於至少一個 TDMA 框送週期
              ,除了空閒之框送外。
              註:對這些濾波器頻寬可能會遭遇到雜訊層超過需要的測
                  量限制。這將取決於測試天線的增益,而且調整測量
                  系統的頻寬是許可的。或者,對高於 900MHz 的頻率
                  之測試,將測試天線與話機的間隔可以減少至 1  公
                  尺。
          d)  將測試天線在正交極化平面重複測量。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2.4 Method of t-
              est
8.2.2.4 測試規定
        任何混附波輻射功率不得超過上表之位準。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2.2.2.5 Test requirement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9 發射機頻率誤差測量
9.1 調變後頻率誤差
    頻率誤差是指頻率間之差異,即指調整之後調變的效果。話機射頻發
    射或由基地臺射頻發射或是對 ARFCN  使用的標稱頻率之間的頻率差
    異。
9.1.1 測試目的
      為確認話機的載波頻率誤差不超過 0.1ppm。
      (a) 在正常狀況下
      (b) 當話機被振動時
      註:系統模擬器發射頻率的準確度預期足夠確保在絕對值 0.1ppm
          ,相較於從基地臺所接收的信號與 0.1ppm 比,小得足以忽略
          。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1.3 Test purpose
9.1.2 合格標準
      話機載波頻率應精確至 0.1ppm 範圍內,或是相較於從基地臺接收
      的信號精確到 0.1ppm 範圍內。
      (a) 在正常狀況下
      (b) 當話機被振動時
      此要求與測試適用於所有 GSM900 及 1800 話機。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1.2 Conformance requireme-
      nt
9.1.3 測試方法
      為了測量頻率誤差的準確度,應取得發射相位誤差軌跡的抽樣測量
      ,與理論上預期的相位軌跡比較。在期望的軌跡與測量的軌跡之間
      ,差異的迴歸線為頻率誤差 (假設叢訊持續不變) 標示,而從此軌
      跡相位差異的差距為相位誤差測量。峰值相位誤差為距迴歸線最遠
      之值。均方根相位誤差為所有取樣的相位誤差之均方根。
9.1.3.1 初始條件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間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進入跳頻模式。
        註:非必要在跳頻模式下測試,但在此模式為使話機改變頻道一
            種簡易的方法,將足供於非跳頻模式下測試,並可確認從一
            些不同的頻道取得叢訊。
            系統模擬器啟動加密模式。
        註:本測試加密模式的起動,乃要給調變器一個虛擬隨機位元組
            。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完成話務頻道,環接在非無信令訊框條件下
        。
        系統模擬器產生標準測試 C1 信號。
9.1.3.2 進行步驟
        a)  對一個發射的叢訊,系統模擬器於叢訊發生的期間,抓取信
            號。即為連串之取樣相位。這些取樣信號應分配於叢訊期間
            ,並以其最小之取樣率 2/T (T 為調變符號週期) 。所接收
            的相位軌跡至少要 294  個取樣點排列為代表。
        b)  系統模擬器從已知位元型式,及調變器之相位軌跡定義期望
            值。
        c)  從 a) 到 b) 可算出相位軌跡誤差,透過此相位軌跡之誤差
            ,計算一線性迴歸線。此迴歸線的斜率為話機發射,相對於
            模擬器之基準頻率誤差,在個別取樣點與迴歸線間的差異值
            ,即為該點的相位誤差。
        c.1)  至少 294  個相位測量取樣排列
              以向量 (m=(m(0)...(m(n) 表示
              此取樣數量在此排列 n+1>=294
        c.2)  在對應的取樣瞬間,計算出的排列
              以向量 (c=(c(0)...(c(n) 表示
        c.3)  其誤差排列
              以向量 (e={(m(0) - (c(0)}...{(m(n) - (c(n)}= (e(0)
              ...(e(n)  表示
        c.4)  對應取樣數形成一向量 t = t(0)...t(n)
        c.5)  藉由迴歸理論,相關於 t  的取樣的斜率為 k
        c.6)  頻率誤差為 k/(360*γ) ,γ為取樣區間,所有相位取樣
              以度數測量。
        c.7)  由迴歸線得出個別相位誤差
               (e(j) - k*t(j)
        c.8)  相位誤差的均方根值 (e 為
        d)  重複步驟 a) 到 c) 做 20 個叢訊,叢訊可不必相鄰。
        e)  系統模擬器指示話機在最大功率控制位準,其他條件保持不
            變。重複步驟 a) 至 d) 。
        f)  系統模擬器指示話機至其最小功率控制位準,其他條件保持
            不變。重複步驟 a) 至 d) 。
        g)  將話機固定置於振動桌上,振動的頻率及振幅如下所述:
        h)  話機重新定位在振動桌上,於兩個互相垂直平面及相對於步
            驟 g)  所使用的平面。於每一正交面,重複步驟 g)。
            註:也可使用連串取樣值以決定相位軌跡,依不同計算處理
                過程,以決定發射機叢訊之特性。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1.4 Method of test
9.1.4 測試規定
      對所有測量的叢訊,由步驟 c.6) 所推導出的頻率誤差應小於 0.1
      ppm 。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1.5 Test requirement
9.2 在多重路徑及干擾狀況下的頻率誤差
    在多重路徑及干擾狀況下的頻率誤差為在都卜勒頻移,多重路徑接收
    及干擾下,話機對已接收的信號保持頻率同步的能力。
9.2.1 測試目的 
      (a) 為確認話機載波頻率誤差在參考靈敏度、多重路徑及都卜勒頻
          移的影響狀況下,不超過 0.1ppm 。以及由於話機接收信號受
          都卜勒頻移,及手機誤差造成的頻率誤差。
          註:雖然“合格標準”之敘述,對輸入信號參考靈敏度低於 3
              dB,頻率仍應保持同步,但由於RF連線失敗,因此測試無
              法建立。故本節所有的測試均以參考靈敏度為準。
      (b) 為確認話機載波頻率誤差在參考靈敏度,在多路徑干擾及 TU
          低衰褪影響下,不超過 0.1ppm 。以及由於話機之接收信號受
          都卜勒頻移,及手機的誤差造成的頻率誤差。
      註:本測試增加都卜勒頻移效應“合格標準”中一項要求,並以話
          機接收之信號為準,將不考慮都卜勒頻移。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2.3 Test purpose
9.2.2 合格標準
      (a) 話機載波頻率誤差對每個叢訊應精確至 0.1ppm 範圍內,或是
          相較於從基地臺接收信號降到 3dB,低於參考靈敏度位準的信
          號,精確至 0.1ppm 範圍內。
      (b) 話機載波頻率誤差對每個叢訊應精確至 0.1ppm 範圍內,或是
          相較於從基地臺對載波干擾比值較參考干擾比值低於 3dB  的
          信號位準,精確到 0.1ppm 範圍內。
          此要求及測試適用於所有 GSM900 及 1800 話機。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2.2 Conformance requi-
          rement
9.2.3 測試方法
      本測試使用如 9.1  節,話機在不同的射頻狀況下,採用相同的測
      量方法。
      註:BCCH Allocation 表在 BCCH 與 SACCH  上傳送,將標示至少
          6 個周圍的細胞,以及至少有一個接近頻帶邊界。但假設已使
          用 5  個 ARFCN  頻道,提供 BCCH 或 TCH  時,則不必產生
          BCCH  的任何頻道。
9.2.3.1 初始條件
        話機保持空閒並隨時更新狀態,以所在細胞之 BCCH 及中間 ARF
        CN  範圍。
9.2.3.2 進行步驟
        a)  話機所在細胞之 BCCH 的位準設定,須高於參考靈敏度位準
             () 之 10dB 以上,及衰褪功能設定為 RA 。系統模擬器待
            30  秒後以使話機能趨於穩定。系統模擬器之設定,欲在通
            話建立時能擷取由話機發射的第一個叢訊。由系統模擬器開
            始通話,在 ARFCN  中間範圍,如同建立一般通話程序,但
            TCH 位準設定須高於參考靈敏度位準 () 10dB,及衰褪功能
            設定為 RA 。
        b)  系統模擬器計算擷取叢訊之頻率精確度。
        c)  系統模擬器設定所在細胞的 BCCH 及 TCH  合乎話機型式的
            參考靈敏度位準 () ,且衰褪功能設定為 RA ,則系統模擬
            器需待 30 秒後,使話機能趨於穩定做測量。
        d)  系統模擬器應自話務頻道擷取連續之叢訊。
            註:由於話機接收機輸入端信號位準非常的低,話機易有誤
                差,因此“環接”位元也易有誤差。因此系統模擬器無
                法預知位元序列,系統模擬器必須解調接收的信號以求
                得發射機叢訊位元模式。使用此位元模式,系統模擬器
                可計算出預期的相位軌跡。
        e)  系統模擬器計算所抓取叢訊頻率準確度。
        f)  對 5  個話務頻道的叢訊分佈於至少 20 秒的期間,重複步
            驟 d) 及 e) 。
        g)  再次建立初始條件,設定衰褪功能為 HT100,重複步驟 a)
            到 f) 。
        h)  再次建立初始條件,設定衰褪功能為 TU50 ,重複步驟 a)
            到 f) 。
        i)  再次建立初始條件,設定下列的差異,重複步驟 a) 及 b)
            。
            - BCCH  及 TCH  的位準設定,高於參考靈敏度位準 () 18
              dB。
            - 當 BCCH 及 TCH  的位準設定,低於 TCH  位準 10dB ,
              並包含隨機資料調變兩個獨立的干擾性的信號在相同的主
              要載波頻率上被送出。
            - 對所有頻道衰褪功能設定為 TU low 。
        j)  系統模擬器待 100  秒之後,使話機能趨於穩定。
        k)  重複步驟 d) 到 f) ,除了步驟 f) 測量期必須展延到 200
            秒及測量次數增加至 20 。
        l)  再次建立初始條件,對低範圍的 ARFCN,重複步驟 a) 到 k
            ) 。
        m)  再次建立初始條件,對高範圍的 ARFCN,重複步驟 a) 到 k
            ) 。
        n)  在極限測試狀況下,重複步驟 h) 。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2.4 Method of test
9.2.4 測試規定
      頻率誤差,及參照系統模擬器載波頻率重複 e) 所做的測量,對每
      個所測得的叢訊應少於下表之值。
      多重路徑及都卜勒頻移干擾狀況下的頻率誤差要求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10  發射射頻頻譜測量
10.1  測試目的
      a 為驗證由於調變所產生的輸出射頻頻譜,不超過下述合格標準 a
        . 。
      b 為驗證由於調變所產生頻譜的影響在被許可的範圍下,由於切換
        暫態所產生的輸出射頻頻譜,不超過下述合格標準 b. 。
      c 為驗證話機混附波輻射在話機接收頻道不超過下述合格標準 c.
        。
        此要求與測試適用於所有的 GSM900 及 DCS1800  話機。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4.3 Test purpose
10.2  合格標準
      a 由於調變所產生的輸出射頻頻譜位準,不可超過下表所示之最低
        測量限制:
        - 載波偏移低於 600kHz ,最低為 -36dBm 。
        - 載波偏移高於 600kHz ,低於 1800kHz,對於 GSM900 最低為
          -51dBm,對於 DCS1800  最低為 -56dBm 。
        - 載波偏移高於 1800kHz,對於 GSM900 最低為 -46dBm ,對於
          DCS1800 最低為 -51dBm 。
        但下列例外可達到 -36dBm
        - 在載波偏移介於 600kHz 至 6000kHz,可達到 200KHz 頻寬中
          心頻率寬度的 3  個頻帶,即為 200kHz 的整數倍。
        - 在載波偏移高於 6000kHz,可達到 200KHz 頻寬中心頻率寬度
          的 12 個頻道,即為 200kHz 的整數倍。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odulation)
      b 由於切換暫態所產生的輸出射頻頻譜位準,不可超過下表所示
        GSM 900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
        ing transients)
        ┌────┬─────────────────┐
        │功率位準│載波頻率不同偏移之最大位準        │
        ├────┼───┬───┬────┬────┤
        │        │400kHz│600kHz│1200kHz │1800kHz │
        ├────┼───┼───┼────┼────┤
        │39dBm   │-13dBm│-21dBm│-21dBm  │-24dBm  │
        ├────┼───┼───┼────┼────┤
        │37dBm   │-15dBm│-21dBm│-21dBm  │-24dBm  │
        ├────┼───┼───┼────┼────┤
        │35dBm   │-17dBm│-21dBm│-21dBm  │-24dBm  │
        ├────┼───┼───┼────┼────┤
        │33dBm   │-19dBm│-21dBm│-21dBm  │-24dBm  │
        ├────┼───┼───┼────┼────┤
        │31dBm   │-21dBm│-23dBm│-23dBm  │-26dBm  │
        ├────┼───┼───┼────┼────┤
        │29dBm   │-23dBm│-25dBm│-25dBm  │-28dBm  │
        ├────┼───┼───┼────┼────┤
        │27dBm   │-23dBm│-26dBm│-27dBm  │-30dBm  │
        ├────┼───┼───┼────┼────┤
        │25dBm   │-23dBm│-26dBm│-29dBm  │-32dBm  │
        ├────┼───┼───┼────┼────┤
        │23dBm   │-23dBm│-26dBm│-31dBm  │-34dBm  │
        ├────┼───┼───┼────┼────┤
        │≦21dBm │-23dBm│-26dBm│-32dBm  │-36dBm  │
        └────┴───┴───┴────┴────┘
        DCS 1800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irum due to swi-
        lching transients)
        ┌────┬─────────────────┐
        │功率位準│載波頻率不同偏移之最大位準        │
        ├────┼───┬───┬────┬────┤
        │        │400kHz│600kHz│1200kHz │1800kHz │
        ├────┼───┼───┼────┼────┤
        │36dBm   │-16dBm│-21dBm│-21dBm  │-24dBm  │
        ├────┼───┼───┼────┼────┤
        │34dBm   │-18dBm│-21dBm│-21dBm  │-24dBm  │
        ├────┼───┼───┼────┼────┤
        │32dBm   │-20dBm│-22dBm│-22dBm  │-25dBm  │
        ├────┼───┼───┼────┼────┤
        │30dBm   │-22dBm│-24dBm│-24dBm  │-27dBm  │
        ├────┼───┼───┼────┼────┤
        │28dBm   │-23dBm│-25dBm│-26dBm  │-29dBm  │
        ├────┼───┼───┼────┼────┤
        │26dBm   │-23dBm│-26dBm│-28dBm  │-31dBm  │
        ├────┼───┼───┼────┼────┤
        │24dBm   │-23dBm│-26dBm│-30dBm  │-33dBm  │
        ├────┼───┼───┼────┼────┤
        │22dBm   │-23dBm│-26dBm│-31dBm  │-35dBm  │
        ├────┼───┼───┼────┼────┤
        │≦20dBm │-23dBm│-26dBm│-32dBm  │-36dBm  │
        └────┴───┴───┴────┴────┘
      c 當 GSM 900  在指配頻道時,話機發射的功率,在 935MHz 到 9
        60MHz 的頻帶不超過 -79dBm ,在 925MHz 到 935MHz 的頻帶不
        超過 -67dBm ,除在 925MHz 到 960MHz 的頻帶中 5  個測量可
        達到 -36dBm 是被允許的。
      d 當 DCS 1800 在指配頻道時,話機發射的功率,在 1805MHz  到
        1880MHz 的頻帶不超過 -71dBm ,除在 1805MHz  到 1880MHz
        的頻帶中 5  個測量可達到 -36dBm 是被允許的。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4.2 Conformance require-
        ment
10.3  測試方法
10.3.1  初始條件
        建立一通話頻道,如同一般通話建立程序。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至跳頻模式。跳頻模式僅為三個頻道。即在
        低的 ARFCN  範圍中取一頻道,在中的 ARFCN  範圍中取一頻道
        ,在高的 ARFCN  範圍中取一頻道。
        註 1:話機雖在跳頻模式,但每次測量只在單一頻道中。
        註 2:此測試在指定的跳頻模式,為使話機變換頻道的簡易方法
              ,將足以在非跳頻模式做測試,與亦可使話機在此三頻道
              間適當的時間交遞。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完成話務頻道,環接在清除訊框無信令條件
        下。此為對發射機設定在一隨機模式。
        系統模擬器產生標準測試 C1 信號至話機在 23dBμVemf ()  位
        準。
10.3.2  進行步驟
        註:當平均化在跳頻的模式中使用時,其平均化僅包括叢訊的發
            射,跳頻的載波對應到測量的主載波。
        a)  在步驟 b) 至 h) ,FT  等於在跳頻模式的 ARFCN  中間範
            圍。
        b)  頻譜分析儀的設定如下
            - 0 頻率掃描
            - 解析頻寬:            30kHz
            - 視訊頻寬:            30kHz
            - 視訊平均化:          可使用,應取決於測試的執行
            頻譜的視訊信號為“閘控”,使頻譜的產生為叢訊的位元 8
            7 到位元 132  至少 40 位元測量的頻譜。此“閘控”可為
            類比或數位,視頻譜分析儀的設計。只在發射叢訊期間的測
            量,也包括主載波的測量。頻譜分析儀在“閘控”週期及 2
            00  或 50 個叢訊求平均值,使用數值及/或視訊平均。
            話機被命令在其最大功率控制位準。
        c)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至測量頻率,測量其功率位準
            包括 50 個叢訊在所有 30kHz  偏移的倍數從 FT 到<1800
            KHz 。
        d)  解析頻寬及視訊頻寬調至 100kHz 在下列的頻率中測量:
            從 1800kHz  偏移每個 ARFCN,由載波到發射頻帶邊緣,50
            個叢訊做每一個測量。
            2MHz  中以 200kHz 區間相關的發射頻帶兩邊,50  個叢訊
            做每一個測量。
            GSM 900 在 935MHz 到 960MHz 及 DCS 1800 在 1805MHz
            到 1880MHz  的頻帶中以 200kHz 區間,50  個叢訊做每一
            個測量。
        e)  話機被命令在其最小功率控制位準。頻譜分析儀再設定如步
            驟 b) 。
        f)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至測量頻率,包括 200  個叢
            訊,測量其功率位準,按下列的頻率:
            FT
            FT + 100kHz             FT - 100kHz
            FT + 200kHz             FT - 200kHz
            FT + 250kHz             FT - 250kHz
            FT + 200kHz*N           FT - 200kHz*N
            N 為 2,3,4,5,6,7,8
            FT  為射頻頻道主中心頻率
        g)  頻譜分析儀的設定如下
            - 零頻率掃描
            - 解析頻寬:    30kHz
            - 視訊頻寬:    100kHz
            - 峰值保留
            頻譜分析儀信號的閘控關閉。
            話機被命令在其最大功率控制位準。
        h)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至測量頻率,測量其功率位準
            ,按下列的頻率:
            FT + 400kHz                     FT - 400kHz
            FT + 600kHz                     FT - 600kHz
            FT + 1.2MHz                     FT - 1.2MHz
            FT + 1.8MHz                     FT - 1.8MHz
            FT  為射頻頻道主中心頻率
            每個測量期間至少涵蓋在 FT10  個叢訊發射。
        i)  對功率控制位準 7  及 11 ,重複步驟 h)。
        j)  重複步驟 b) ,f),g),在 FT 等於跳頻模式 ARFCN  在其
            低範圍 ARFCN,除了在步驟 g) 話機被命令在功率控制位準
            11  而非其最大功率。
        k)  重複步驟 b) ,f),g),在 FT 等於跳頻模式 ARFCN  範圍
            在其高範圍 ARFCN,除了在步驟 g) 話機被命令在功率控制
            位準 11 。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4.4 Method of test
10.4  測試規定
      至於絕對測量,以暫時之天線接頭執行頻帶 880MHz 到 915MHz 及
      1710  至 1785MHz  最接近的相關頻率,暫時天線接頭藕合因素,
      將被使用。
      絕對測量,以暫時之天線接頭執行在頻帶 925MHz 到 960MHz 及 1
      805 至 1880MHz  最接近的相關頻率,暫時天線接頭藕合因素,GS
      M900  話機假設為 0dB。
      於下表所示之數值,從載波所列的頻率,為相對於載波以 30kHz
      頻寬的測量最大位準。
      a)  從步驟 c) ,f),h)  及 i) 所測得載波小於 1800kHz  偏移
          的調變旁波帶,相對於在 FT 所測的功率位準以 dB 計,根據
          實際發射功率及 FT 的偏移頻率,不超過下表之值:

      GSM 900 由於調變小於 1800kHz  偏移之頻譜
      ┌──────┬────────────────────┐
      │功率位準    │相對於FT測量之功率位準 (dB)             │
      ├──────┼────────────────────┤
      │ (dBm)      │頻率偏移 (kHz)                          │
      ├──────┼────┬──┬──┬──┬──────┤
      │            │0 -100  │200 │250 │400 │600 至<1800│
      ├──────┼────┼──┼──┼──┼──────┤
      │   39       │+0.5    │-30 │-33 │-60 │-66         │
      ├──────┼────┼──┼──┼──┼──────┤
      │   37       │+0.5    │-30 │-33 │-60 │-64         │
      ├──────┼────┼──┼──┼──┼──────┤
      │   35       │+0.5    │-30 │-33 │-60 │-62         │
      ├──────┼────┼──┼──┼──┼──────┤
      │≦ 33       │+0.5    │-30 │-33 │-60 │-60         │
      ├──────┴────┴──┴──┴──┴──────┤
      │上述之值應以下列最小絕對位準為主(dBm)                 │
      ├──────┬────┬──┬──┬──┬──────┤
      │            │-36     │-36 │-36 │-36 │-51         │
      └──────┴────┴──┴──┴──┴──────┘
        DCS 1800  由於調變小於 1800kHz  偏移之頻譜
      ┌──────┬────────────────────┐
      │功率位準    │相對於 FT 測量之功率位準 (dB)           │
      ├──────┼────────────────────┤
      │ (dBm)      │頻率偏移 (kHz)                          │
      ├──────┼────┬──┬──┬──┬──────┤
      │            │0 至100 │200 │250 │400 │600 至<1800│
      ├──────┼────┼──┼──┼──┼──────┤
      │  ≦36      │+0.5    │-30 │-33 │-60 │-60         │
      ├──────┴────┴──┴──┴──┴──────┤
      │上述之值應以下列最小絕對位準為主 (dBm)                │
      ├──────┬────┬──┬──┬──┬──────┤
      │            │-36     │-36 │-36 │-36 │-56         │
      └──────┴────┴──┴──┴──┴──────┘
        註:頻率偏移在 100kHz  與 600kHz  間,需求係由線性內差法
            藉由上表確認線性頻率與功率推導出。
      b)  調變旁波帶由步驟 d) 所測得之載波頻率偏移 1800kHz  到 2
          MHz 遠超過相關發射頻帶之邊緣,在 FT 所測的功率位準以 d
          B 計,根據實際發射功率及從 FT 的頻率偏移,不超過下表之
          值,然而任何失敗於小於 1800kH 大於 6MHz 的要求如測試規
          定步驟 c) 及任何其他失敗可算為測試之例外,視為許可如要
          求步驟 d) 。

          調變頻譜自 1800kHz  偏移至發射頻帶邊緣 (寬頻雜訊)
┌─────────────────┬────────────┐
│相對於 FT 測量之功率位準 (dB)     │相對於 FT 測量之功率位準│
│                                  │  (dB)                  │
├─────────────────┼────────────┤
│          GSM 900                 │      DCS 1800          │
├───┬─────────────┼───┬────────┤
│功率  │頻率偏移                  │功率  │  頻率偏移      │
├───┼─────────────┼───┼────────┤
│位準  │kHz                       │位準  │  kHz           │
├───┼────┬────┬───┼───┼────┬───┤
│ (dBm)│1800  至│3000  至│≧6000│ (dBm)│1800  至│≧6000│
│      │<6000  │<6000  │      │      │<6000  │      │
├───┼────┼────┼───┼───┼────┼───┤
│ 39   │-69     │-71     │-77   │36    │-71     │-79   │
├───┼────┼────┼───┼───┼────┼───┤
│ 37   │-67     │-69     │-75   │34    │-69     │-77   │
├───┼────┼────┼───┼───┼────┼───┤
│ 35   │-65     │-67     │-73   │32    │-67     │-75   │
├───┼────┼────┼───┼───┼────┼───┤
│≦33  │-63     │-65     │-71   │30    │-65     │-73   │
├───┼────┼────┼───┼───┼────┼───┤
│      │        │        │      │28    │-63     │-71   │
├───┼────┼────┼───┼───┼────┼───┤
│      │        │        │      │26    │-61     │-69   │
├───┼────┼────┼───┼───┼────┼───┤
│      │        │        │      │≦24  │-59     │-67   │
├───┴────┴────┴───┴───┴────┴───┤
│上述之值應以下列最小絕對位準為主 (dBm)                      │
├───┬────┬────┬───┬───┬────┬───┤
│      │-46     │-46     │-46   │      │-51     │-51   │
└───┴────┴────┴───┴───┴────┴───┘
      c)  任何上述之失敗由步驟 a) 到 b) 在於由 600kHz 至 6MHz 範
          圍,應再對許可的混附波輻射重新檢查。對三個 ARFCN  中的
          每一個使用,只要無混附波輻射低於 -36dBm ,可達到 200KH
          z 寬度的 3  個頻帶,其 200kHz 頻寬中心頻率為 200kHz 的
          整數倍。任何的混附波輻射以 30kHz  頻寬測量,跨越兩個 2
          00kHz 頻寬,朝向 200kHz 頻帶的兩邊,可被算出,極小化包
          含混附波例外的 200kHz 頻帶的數量。
      d)  任何失敗由步驟 b) 在超過 6MHz 載波偏移應對允許的混附波
          輻射重新檢查。對三個 ARFCN  中的每一個使用許可達到 12
          個混附波輻射,只要沒有混附波輻射超過 -36dBm 。
      e)  任何的話機,於步驟 d) ,混附波輻射在頻帶 925 ~935MHz,
          935~ 960MHz,1805 ~1880MHz,不超過下表之數值,除非可有
          5 個測量點在頻帶 925MHz~960MHz,可達到 -36dBm 及 1805M
          Hz~1800MHz,可達到 -36dBm 便可接受。

          話機接收頻帶之混附波發射
          ┌─────────┬──────┐
          │頻帶              │  混附波位準│
          │(MHz)             │  (dBm)     │
          ├─────────┼──────┤
          │925 至 935        │  -67       │
          ├─────────┼──────┤
          │935 至 960        │  -79       │
          ├─────────┼──────┤
          │1805  至 1880     │  -71       │
          └─────────┴──────┘
      f)  步驟 h) 及 i) 的功率增加的旁波帶,功率位準必不超過下列
          之值:

          GSM 900 由於切換暫態之頻譜
          ┌────┬─────────────────┐
          │功率位準│載波頻率不同偏移之最大位準        │
          ├────┼───┬───┬────┬────┤
          │        │400kHz│600kHz│1200kHz │1800kHz │
          ├────┼───┼───┼────┼────┤
          │39dBm   │-13dBm│-21dBm│-21dBm  │-24dBm  │
          ├────┼───┼───┼────┼────┤
          │37dBm   │-15dBm│-21dBm│-21dBm  │-24dBm  │
          ├────┼───┼───┼────┼────┤
          │35dBm   │-17dBm│-21dBm│-21dBm  │-24dBm  │
          ├────┼───┼───┼────┼────┤
          │33dBm   │-19dBm│-21dBm│-21dBm  │-24dBm  │
          ├────┼───┼───┼────┼────┤
          │31dBm   │-21dBm│-23dBm│-23dBm  │-26dBm  │
          ├────┼───┼───┼────┼────┤
          │29dBm   │-23dBm│-25dBm│-25dBm  │-28dBm  │
          ├────┼───┼───┼────┼────┤
          │27dBm   │-23dBm│-26dBm│-27dBm  │-30dBm  │
          ├────┼───┼───┼────┼────┤
          │25dBm   │-23dBm│-26dBm│-29dBm  │-32dBm  │
          ├────┼───┼───┼────┼────┤
          │23dBm   │-23dBm│-26dBm│-31dBm  │-34dBm  │
          ├────┼───┼───┼────┼────┤
          │≦21dBm │-23dBm│-26dBm│-32dBm  │-36dBm  │
          └────┴───┴───┴────┴────┘
          DCS1800 由於切換暫態之頻譜
          ┌────┬─────────────────┐
          │功率位準│載波頻率不同偏移之最大位準        │
          ├────┼───┬───┬────┬────┤
          │        │400kHz│600kHz│1200kHz │1800kHz │
          ├────┼───┼───┼────┼────┤
          │36dBm   │-16dBm│-21dBm│-21dBm  │-24dBm  │
          ├────┼───┼───┼────┼────┤
          │34dBm   │-18dBm│-21dBm│-21dBm  │-24dBm  │
          ├────┼───┼───┼────┼────┤
          │32dBm   │-20dBm│-22dBm│-22dBm  │-25dBm  │
          ├────┼───┼───┼────┼────┤
          │30dBm   │-22dBm│-24dBm│-24dBm  │-27dBm  │
          ├────┼───┼───┼────┼────┤
          │28dBm   │-23dBm│-25dBm│-26dBm  │-29dBm  │
          ├────┼───┼───┼────┼────┤
          │26dBm   │-23dBm│-26dBm│-28dBm  │-31dBm  │
          ├────┼───┼───┼────┼────┤
          │24dBm   │-23dBm│-26dBm│-30dBm  │-33dBm  │
          ├────┼───┼───┼────┼────┤
          │22dBm   │-23dBm│-26dBm│-31dBm  │-35dBm  │
          ├────┼───┼───┼────┼────┤
          │≦20dBm │-23dBm│-26dBm│-32dBm  │-36dBm  │
          └────┴───┴───┴────┴────┘
          註:上表之值,因為在較高的功率位準這是調變頻譜利用峰值
              維持量測方式。容許度已置於此表中。
          註:上表之值,使用峰值維持測量,假設高於調變位準使用 3
              0kHz  頻寬閘控平均的方法對載波偏移 400kHz ,可測的
              最低位準為 8dB。對在載波偏移 600kHz 及 1200kHz,可
              測的最低位準為 6dB,對載波偏移高於等於 1800kHz,可
              測的最低位準為 3dB。上表之值對 1800kHz  已假設 30k
              Hz  頻寬頻譜,由於調變規範小於 1800kHz。
          參照 (ETSI ETS 300 607-1) 之 13.4.5 Test requi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