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要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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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檢驗項目│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 │ │ │數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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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頻帶│GSM900 │Tx:890+0.2*n MHz │ │ │
│ │ │ │Rx:935+0.2*n MHz │ │ │
│ │ │ │ (n=1~124) │ │ │
│ │ ├────┼───────────┼──┼──┤
│ │ │DCS1800 │Tx:1710.2+0.2* (n-512│ │ │
│ │ │ │ ) MHz │ │ │
│ │ │ │Rx:1805.2+0.2* (n-512│ │ │
│ │ │ │) MHz │ │ │
│ │ │ │ (512 ≦ n ≦ 8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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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大發射│GSM900 │ 8W (Power class 2) │ │ │
│ │輸出功率│ │ 5W (Power class 3) │ │ │
│ │ │ │ 2W (Power class 4) │ │ │
│ │ │ │0.8W (Power class 5) │ │ │
│ │ ├────┼───────────┼──┼──┤
│ │ │DCS1800 │ 1W (Power class 1)│ │ │
│ │ │ │0.25W (Power class 2)│ │ │
│ │ │ │ 4W (Power class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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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發頻率│GSM900 :45 MHz │ │ │
│ │間隔 │DCS1800:95 MHz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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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頻道間隔│200 KHz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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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混附波輻│依表一之一量測值:≦-36 dBm │ │ │
│ │射 │依表一之二量測值: │ │ │
│ │ │9 KHz ~ 1 GHz :≦-36 dBm │ │ │
│ │ │1 GHz ~12.75GHz:≦-30 dBm │ │ │
│ │ │空閒狀態時﹐以 100KHz 頻寬量測:│ │ │
│ │ │9 KHz ~ 880 MHz :≦-57 dBm │ │ │
│ │ │ 880 ~ 915 MHz :≦-59 dBm │ │ │
│ │ │ 915 ~1000 MHz :≦-57 dBm │ │ │
│ │ │ 1000 ~1710 MHz :≦-47 dBm │ │ │
│ │ │ 1710 ~1785 MHz :≦-53 dBm │ │ │
│ │ │1.785 ~12.75GHz :≦-47 dB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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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射機頻│GSM900: ≦ 90Hz │ │ │
│ │率誤差 │DCS1800:≦180Hz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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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射射頻│如表二之一、表二之二及表二之三 │ │ │
│ │頻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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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磁波能│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 (最大值) :≦│ │ │
│ │量比吸收│2.0 W/Kg (10g) (申請者提出測試│ │ │
│ │率 SAR (│報告及測試數據) │ │ │
│ │非手持式│ │ │ │
│ │免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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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電磁波警│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 │ │
│ │語標示 │使用」 │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 │ │
│ │ │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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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AR 標示│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 W/Kg │ │ │
│ │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 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 │ │
│ │ │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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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錄 C │申請者提出自我宣告或符合 GCF( │ │ │
│ │申請者自│Global Certification Forum,全球│ │ │
│ │我宣告檢│驗證論壇)測試報告 │ │ │
│ │驗項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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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IMEI 號│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記錄 │ │ │
│ │碼及唯一│申請者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 │ │ │
│ │保證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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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電磁相容│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 │ │ │
│ │(EM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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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電氣安全│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範 │ │ │
│ │(Safety│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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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手機端充│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 4.2 及│ │ │
│ │電連接介│A4.3 或符合 USB-IF(Universal │ │ │
│ │面 │Serial Bus Implementers Forum, │ │ │
│ │ │通用串列匯流排實施者論壇)技術規│ │ │
│ │ │範之測試報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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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充電器端│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 4.2 及│ │ │
│ │充電連接│A4.3 或符合 USB-IF 技術規範之測│ │ │
│ │介面及充│試報告。 │ │ │
│ │電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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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4.3 至 │ │ │
│ │ │4.12 之一般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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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檢驗項目 8,9,10,11, 及 12 項為本會指定資料,依據電信終端
設備審驗辦法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二、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
送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13 至 17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
證明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
項目 16 及 17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15 至 1
7。
三、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
cro-A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mic-
ro-B,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
5 附錄 A 之 STD-A。
四、檢驗項目 15 及 16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
排除適用 A4.3.1 及 A4.3.2。
五、檢驗項目 15 至 17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
介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15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6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
轉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