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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HS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1905-1915  兆赫之數位式低功率 (P-
    ersonal Handy Phone System,PHS)  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HS (Personal Handy Phone System)  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PHS
    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ARIB RCR STD-28 (December 1995) 、ARIB RCR TR-23 Version 3.2
     (February 1999)  及 ARIB RCR TR-T2 Version 2.2(February 199
     9) 等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