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HS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1905-1915  兆赫之數位式低功率(
    Personal Handy Phone System,PHS)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HS (Personal Handy Phone System)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PHS  
    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ARIB RCR STD-28(December 1995)、ARIB RCR TR-23 Version 3
    .2(February 1999 )及 ARIB RCR TR-T2 Version 2.2(February
    1999)等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縮語
  ┌──────┬─────────┐
  │ADPCM       │最適差分脈衝碼調變│
  ├──────┼─────────┤
  │BCCH        │廣播控制頻道      │
  ├──────┼─────────┤
  │CAC         │共同擷取頻道      │
  ├──────┼─────────┤
  │CCH         │共同控制頻道      │
  ├──────┼─────────┤
  │CS          │基地臺            │
  ├──────┼─────────┤
  │DM          │掛斷模式          │
  ├──────┼─────────┤
  │FACCH       │快速接取控制頻道  │
  ├──────┼─────────┤
  │LCCH        │邏輯控制頻道頻道  │
  ├──────┼─────────┤
  │PS          │話機 (手持臺)     │
  ├──────┼─────────┤
  │SACCH       │慢速接取控制頻道  │
  ├──────┼─────────┤
  │SCCH        │信令控制頻道      │
  ├──────┼─────────┤
  │TCH         │話務頻道          │
  ├──────┼─────────┤
  │TDD         │分時多工          │
  ├──────┼─────────┤
  │TDMA        │分時多工擷取      │
  ├──────┼─────────┤
  │UPCH        │用戶封包頻道      │
  ├──────┼─────────┤
  │VOX         │語音操控傳輸      │
  └──────┴─────────┘
3.必要檢驗項目
┌──┬───────┬─────────┬────┬────┐
│項次│檢  驗  項  目│合  格  標  準    │檢驗數據│結果判定│
├──┼───────┼─────────┼────┼────┤
│ 1  │工作頻帶      │ 1905 ~ 1915 MHz │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 10 mW            │        │        │
│    │率            │                  │        │        │
├──┼───────┼─────────┼────┼────┤
│ 3  │頻率穩定度    │ ±3 ppm          │        │        │
├──┼───────┼─────────┼────┼────┤
│ 4  │頻道間隔      │ 300 KHz          │        │        │
├──┼───────┼─────────┼────┼────┤
│ 5  │混附波輻射    │頻帶內 (1895-1918 │        │        │
│    │              │.1MHz) :≦250 nW │        │        │
│    │              │頻帶外 (1895-1918 │        │        │
│    │              │.1MHz 頻帶除外) :│        │        │
│    │              │≦2.5μW          │        │        │
├──┼───────┼─────────┼────┼────┤
│ 6  │鄰近頻道功率  │載波中心頻率±600 │        │        │
│    │              │kHz 離調:≦800nW │        │        │
│    │              │載波中心頻率±900 │        │        │
│    │              │kHz 離調:≦250nW │        │        │
│    │              │其發射射頻頻譜如圖│        │        │
│    │              │一                │        │        │
├──┼───────┼─────────┼────┼────┤
│7   │手機端充電連接│符合 CNS 15285  標│        │        │
│    │介面          │準規範 A4.2 及 A4.│        │        │
│    │              │3 或符合 USB-IF   │        │        │
│    │              │(Universal Serial│        │        │
│    │              │Bus Implementers  │        │        │
│    │              │Forum ,通用串列匯│        │        │
│    │              │流排實施者論壇)技│        │        │
│    │              │術規範之測試報告。│        │        │
├──┼───────┼─────────┼────┼────┤
│8   │充電器端充電連│符合 CNS15285 標準│        │        │
│    │接介面及充電線│規範 A4.2 及 A4.3 │        │        │
│    │              │或符合 USB-IF 技術│        │        │
│    │              │規範之測試報告。  │        │        │
├──┼───────┼─────────┼────┼────┤
│9   │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        │        │
│    │              │規範 4.3  至 4.12 │        │        │
│    │              │之一般要求        │        │        │
└──┴───────┴─────────┴────┴────┘
備註:一、申請者自我宣告之檢驗項目如附錄 B。
      二、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
          同送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7  至 9;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
          定證明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
          檢測項目 8  及 9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7
          至 9。
      三、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A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四、檢驗項目 7  及 8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
          ,排除適用 A4.3.1 及 A4.3.2。
      五、檢驗項目 7  至 9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
          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
          電連接介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
          檢驗項目 7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8  之轉換連接
          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圖一    發射射頻頻譜圖

                                │←─ Carrier Frequency
    │      -900           ┌─┼─┐      + 900        │
    │←──────────┤  │  ├─────────→│
    │                -600 │  │  │  +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kHz       ±96k       ±96 kHz        ±96kHz     ±96kHz
 250nW(PS)     800nW(PS)    transmitted    800nW(PS)  250nW (PS)
4.工作頻帶測試
4.1 測試目的
    驗證待測設備之工作頻率在合格標準內。
4.2 合格標準
    工作頻帶:1905-1915 MH
    工作頻率須於 1895.150+ nx0.3MHz(n=34 至 67) 範圍內,n 為絕
    對無線電頻道號碼(ARFCN) ,其頻道間隔為 300 KHz。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3.4.1 Frequency bands and carrier
4.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4.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5.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測試
5.1 測試目的
    驗證待測設備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不超過 10mW。
5.2 合格標準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10mW。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3.4.2.1 Transmission Power
5.3 測試方法
    應用功率表量測系統圖

    ┌─────┐  ┌────┐  ┌────┐  ┌───┐
    │波形產生器├→│待測設備├→│測試負載├→│功率表│
    └─────┘  └────┘  └────┘  └───┘

    a.待測設備設定於測試頻率並發射之。
    b.利用具有時間常數超過一個突串之功率表,並能顯示真正平均值功
      率量測。
    c.當發射為多重時槽,按其時槽數分割顯示值。

    應用頻譜分析儀量測系統圖

    ┌─────┐  ┌────┐  ┌────┐  ┌─────┐
    │波形產生器├→│待測設備├→│測試負載├→│頻譜分新儀├→
    └─────┘  └────┘  └────┘  └─────┘
    ┌─────┐
    │波形記錄器│
    └─────┘

    a.待測設備設定於測試頻率並發射之。
    b.頻譜分析儀進行單一掃描並量測功率分佈。
    c.掃描完成後,電腦計算輸入之突串期間內取樣點之值。
    d.功率平均化,其計算方式為反對數轉換平均之,再由突串期長 0.5
      83  毫秒相乘。
    e.而取樣間隔為單一傳輸率的倒數或更少。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7.1.4 Antenna Power
5.4 測試規定
    a.測試條件如附錄A。
    b.若是經由天線量測:必須由天線提供發射功率。
    c.若非由天線量測:必須在測試臺量測天線輻射功率或是由較正過之
      射頻耦合元件取得功率。
    d.頻譜分析儀及波形記錄器設定如下:
      中心頻率        載波頻率
      掃描頻寬        0Hz
      解析度頻寬      1MHz
      視訊頻寬        如解析度頻寬或更大
      Y軸刻度         依電壓值
      輸入位準        取最大值為全振幅 70~90%
      掃描模式        單一掃描
      掃描觸發        視訊觸發,通常為正電壓
      掃描時間        1 毫秒(1 時槽發射)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7.1.4.2 Antenna Power(2)
6.頻率穩定度測試
6.1 測試目的
    驗證待測設備之頻率穩定度在合格標準範圍內。
6.2 合格標準
    頻率穩定度:≦±3ppm。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3.4.2.8 Frequency Stability 
6.3 測試方法

    量測系統圖
    ┌─────┐  ┌────┐  ┌────┐  ‧‥‥‥‥‥‥‧
    │波形產生器├→│待測設備├→│測試負載├→:Beat down 電:
    └─────┘  └────┘  └────┘  ‧‥‥‥‥‥‥‧
        ┌───┐
    ─→│頻率表│
        └───┘
    a.待測設備設定於測試頻率並發射之,依標準碼調變測試信號。
    b.量測 100  或更多獨立突串,取平均值即為量測值。
    c.若為連續發射,以較要求精確高一階之閘控時間進行量測。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7.1.1 Frequency Error

6.4 測試規定
    a.測試條件如附錄 A。
    b.利用計頻率器做為頻率表。
    e.利用計頻率器脈波量測功能,設定閘門對調變標準測試信號碼之時
      長或儘可能之調變時長或應被量測到之時長。
    f.利用頻率表在視需要下,增加平均功能之數字顯示及依前已知頻率
      為增加短突串之解析度校正功能或輸入倒數(beatdown)信號,以
      前已知信號為準,以確保在標準之十分之一內精確度。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7.1.1 Frequency Error
7.頻道間隔測試
7.1 測試目的
    驗證待測設備於指配頻道時,頻道間隔為 300KHz ,以確保相鄰頻道
    間無干擾。
7.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其待測設備於指配頻道時,頻道間隔為
    300KHz。
7.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7.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8.混附波輻射測試
8.1 測試目的
    為驗證待測設備之混附波輻射功率,均在合格標準內。
8.2 合格標準
    頻帶內(1895-1918.1MHz):≦250nW
    頻帶外(1895-1918.1MHz 頻帶除外):≦2.5 μW

    參照(ARIB RCR STD-28)之 3.4.2.6 Transmission Spurious
8.3 測試方法
8.3.1 輻射性混附波輻射

      量測系統圖                           量測天線
          
                                              ▽
      ┌────┐  ┌───┐  ┌───┐    │  ┌─────┐
      │波形產生├→│待測設├→│測試負│    └─┤頻譜分析儀│
      └────┘  └───┘  └───┘測試場  └─────┘
                                    ▽
          ┌──────┐          │
          │標準信號產生├─────┘參考天線 (λ/2dipole)
          └──────┘

    待測設備設定於測試頻率並發射之。
    測量步驟
    a.置待測設備於旋轉桌,並確定輻射頻譜為指定頻率。
    b.頻譜分析儀調至上述頻率中之一。
    c.量測天線配合待測設備,置於水平或垂直極化方向。
    d.旋轉桌旋轉時,設定至最大輻射角度(其功率為突串期間內之平均
      值)。
    e.量測天線轉動上揚或下斜,設定其為最大值讀數角度。
    f.上述步驟 b  至 e  可得 a  中所需之頻率。
    g.待測設備置於如量測系統圖位置,並配合參考天線。
    h.參考天線視需要調整其角度以量測頻譜。
    i.量測天線被調整上揚或下斜時,分別針對一個發射頻率調整信號產
      生器(SG)的輸出,即 SG 之輸出位準被調至在當時頻譜分析儀所
      顯示之各發射頻率之最大發射功率值,以求取頻帶內之混附波輻射
      功率。
    j.如需要時可更換量測天線,重複量測直至 25MHz-4GHz 之頻帶外之
      混附波輻射功率量測完畢為止。
8.3.2 傳導性混附波輻射

      量測系統圖

      ┌────┐  ┌────┐  ┌─────┐
      │待測設備├→│測試負載├→│頻譜分析儀│
      └────┘  └────┘  └─────┘

      a.利用頻譜分析儀確認在指定頻帶內混附波。
      b.設定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如上項,並量測其混附波位準。
 
      參照(ARIB RCR STD-28) 之 7.1.9 Cabinet radiation and 7.2
      .5 Conducted spurious component
8.4 測試規定
    a.測試條件如附錄 A。
    b.頻譜分析儀設定:
    中心頻率:      於規定之頻率範圍中之頻率
    掃描頻率:      0Hz
    解析度頻寬:    30kHz
    Y軸刻度:       10 dB/div
    輸入位準:      取最大值為全振幅 70~90%
    掃描模式:      單一掃描
    掃描觸發:      視訊觸發,通常為正電壓,調整為必要
    掃描時間:      20  毫秒
9.鄰近頻道功率測試
9.1 測試目的
    為驗證待測設備載波頻道之鄰近頻道功率,均在合格標準內。
9.2 合格標準
    載波中心頻率±600kHz 離調:≦800nW。
    載波中心頻率±900kHz 離調:≦250nW。

    參照(ARIB RCR STD-28)之 3.4.2.3 Adjacent channel power
9.3 測試方法

    測量系統圖解

  ┌───────┐  ┌────┐  ┌────┐  ┌─────┐
  │波形信號產生器├→│待測設備├→│測試負載├→│頻譜分析儀│
  └───────┘  └────┘  └────┘  └─────┘
                                                        ↑
                                                    ┌───┐
                                                    │電  腦│
                                                    └───┘

    待測設備設定在測量的頻率且發射。

    測量步驟
    a.載波功率(Pc)的測量
   (a)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載波中心頻率(fc)。
   (b)將所有的抽樣點數值儲存在電腦,成為序列變數。
   (c)將所有樣本的 dBm  值,在功率向度(power dimension) 上,
        轉換成 antilogarithm(反對數值,相對的可接受值)。
   (d)將所有在 fc ±96kHz 頻寬範圍內的所有樣本功率加總起來,儲
        存為載波功率(Pc)。
    b.測量高頻側的頻道功率(Pu)
   (a)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Δf 頻率(指定的離調 detu-
        ning  頻率),其中Δf=600kHz。
   (b)將所有的抽樣點數值儲存在電腦,成為序列變數。
   (c)將所有樣本的 dBm  值,在功率向度(power dimension) 上,
        轉換成 antilogarithm(反對數值,相對的可接受值)。將所有
        在 fc +Δf ±96kHz  頻寬範圍內的所有樣本功率加總起來,儲
        存為高頻側的頻道功率(Pu)。
   (d)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fc +Δf 頻率(指定的離調 detu-
        ning  頻率),其中Δf=900kHz,重複(b) 到(c) 的步驟。
    c.測量低頻側的頻道功率(Pl)
   (a) 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Δf 頻率(指定的離調 detu-
        ning  頻率),其中Δf=600kHz。
   (b)將所有的抽樣點數值儲存在電腦,成為序列變數。
   (c)將所有樣本的 dBm  值,在功率向度(power dimension) 上,
        轉換成 antilogarithm(反對數值,相對的可接受值)。將所有
        在 fc -Δf ±96kHz  頻寬範圍內的所有樣本功率加總起來,儲
        存為低頻側的頻道功率(Pl)。
   (d)將頻譜分析儀的中央頻率調至 fc-Δf 頻率(指定的離調 detu-
        ning  頻率),其中Δf=900kHz,重複(b) 到(c) 的步驟。
    d.將檢驗項目第 5.3  節,b 項所量測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數值減掉
      9dB (即除 8  個時槽所得平均值),再減掉下列的功率比數值,
      結果以 nW 單位來表示。
   (a)高頻側鄰近頻道功率比:10 log(Pc/Pu)
   (b)低頻側鄰近頻道功率比:10 log(Pc/Pl)

    參照(ARIB RCR STD-28)之7.1.8 Adjacent channel power

9.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
    頻譜分析儀設定:
    中央頻率:      詳見 9.3  測試方法說明
    頻率掃描寬幅:  ±96kHz
    解析寬度:      1kHz
    影視寬度:      3kHz
    Y軸尺度:       10dB/Div
    輸入水平:      混合器直線範圍的最高值附近(如:-10 到-30dBm
                    )
    抽樣點(資料點):400 點以上(如:1,001 點)
    掃描時間:      一次突串應該包含一個樣本(如:5 秒)
    掃描模式:      單一掃描模式
    檢測模式:      正峰模式(positive peak m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