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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一) 500 MHz  手持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二) 500 MHz  車裝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三) 800 MHz  手持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四) 800 MHz  車裝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
    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
    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 300 086,January 1991
    及 CNS11708 陸上行動通信用 25-470MHz  調頻/調相發射機檢驗法
    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 縮語
┌──────┬────────┐
│EUT         │待測設備        │
├──────┼────────┤
│Tx          │發射機          │
├──────┼────────┤
│Rx          │接收機          │
├──────┼────────┤
│MS          │行動臺          │
├──────┼────────┤
│HS          │手持臺          │
├──────┼────────┤
│fd          │與中心頻率差    │
├──────┼────────┤
│B           │額定頻道寬      │
├──────┼────────┤
│P           │未調變之載波功率│
└──────┴────────┘
3 必要檢驗項目
┌──┬────┬──────────────────┬─┬─┐
│項次│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檢│結│
│    │        │                                    │驗│果│
│    │        │                                    │數│判│
│    │        │                                    │據│定│
├──┼────┼───┬──────────────┼─┼─┤
│  1 │工作頻帶│500MHz│Tx:523.9375~526.450 MHz   │  │  │
│    │        │      │Rx:507.4375~509.950 MHz   │  │  │
│    │        ├───┼──────────────┼─┼─┤
│    │        │800MHz│Tx:810.5 ~ 812 MHz        │  │  │
│    │        │      │Rx:855.5 ~ 857 MHz        │  │  │
├──┼────┼───┼──────────────┼─┼─┤
│  2 │最大發射│500MHz│25W(車裝式) 、5W (手持式)   │  │  │
│    │輸出功率├───┼──────────────┼─┼─┤
│    │        │800MHz│25W(車裝式) 、5W (手持式)   │  │  │
├──┼────┼───┼──────────────┼─┼─┤
│  3 │發射機頻│500MHz│±1.25kHz                   │  │  │
│    │率誤差  ├───┼──────────────┼─┼─┤
│    │        │800MHz│±1.2kHz                    │  │  │
├──┼────┼───┼──────────────┼─┼─┤
│  4 │收發頻率│500MHz│16.5MHz                     │  │  │
│    │間隔    ├───┼──────────────┼─┼─┤
│    │        │800MHz│45MHz                       │  │  │
├──┼────┼───┴──────────────┼─┼─┤
│  5 │頻道間隔│12.5kHz or 25kHz                    │  │  │
├──┼────┼──────────────────┼─┼─┤
│  6 │發射射頻│如表 1  及表 2                      │  │  │
│    │頻譜    │                                    │  │  │
└──┴────┴──────────────────┴─┴─┘
註:任選三個工作頻道測試

表 1:類比調變 (有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
A 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各頻
  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B/2 <│fd│≦ B         │    25                          │
├────────────┼────────────────┤
│B  <│fd│ ≦ 2.5B      │    35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

B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小值│
└──────────────┴───────────────┘

表 2:類比調變 (未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或數位調變;
A 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116Log10(fd/6.1)]  或 [50+10L│
│                            │og10(P)]  或 70 取較小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B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29Log10(fd2/11)] 或 50 取較小│
│                            │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C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小值│
└──────────────┴───────────────┘
fd:與載波中心頻率差值
B :20kHz  (頻道間隔為 25kHz)
    8kHz (頻道間隔為 12.5kHz)
P :未調變時之載波功率
4 工作頻帶測試
4.1 測試目的
    5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為驗證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工作頻
    率於 507.4375MHz  至 509.950MHz 及 523.9375MHz  至 526.450MH
    z 頻帶之內。
    8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為驗證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工作頻
    率於 810.5MHz 至 812MHz 及 855.5MHz 至 857MHz 頻帶之內。
4.2 合格標準
    500MHz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發射頻段:523.9375 ~ 526.450 MHz (Tx)
    接收頻段:507.4375 ~ 509.950 MHz (Rx)
    800MHz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發射頻段:810.5 ~ 812 MHz (Tx)
    接收頻段:855.5 ~ 857 MHz (Rx)
4.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置於其它無線電系統隔絕狀態時之適當環境,且應
    查證並無任何發射。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並以申請者所指定之最高及最
    低之工作頻率檢測。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接收狀態,信號產生器設定在 EUT  適用
    頻帶範圍之任一頻道頻率,並設定 1000Hz 音頻信號、3000Hz  調變
    及 1mV  輸出位準,傳送至 EUT,EUT 可正常接收。
    如 EUT  本身為數位調變,依產品本身調變方式,輸出信號位準傳送
    至頻譜分析儀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描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描:              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            為 100kHz 以上
    顯示頻寬:              等於測量頻寬
    平均值功能:            否
    峰值保持功能:          是
4.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
5 發射輸出功率測試
5.1 測試目的
    為驗證 5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行動臺 (車裝式) 及手持臺 (手
    持式) 在 523.9375MHz  至 526.450MHz 頻帶內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分別不超過 25W  及 5W 。
    為驗證 8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行動臺 (車裝式) 及手持臺 (手
    持式) 在 810.5MHz 至 812MHz 頻帶內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分別不超
    過 25W  及5W 。
5.2 合格標準
    行動臺 (車裝式) 的最大的發射機輸出功率須不超過 25W,手持臺 (
    手持式) 的最大的發射機輸出功率須不超過 5W 。
5.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且連接 50Ω 功率衰減器,輸
    出經由假天線連接至頻譜分析儀量測之。
5.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
6 發射機頻率誤差測試
6.1 測試目的
    測試行動臺或手持臺之載波頻率誤差 500MHz 頻帶時不超過±1.25kH
    z ;800MHz  頻帶不超過±1.2kHz  以確保無干擾。
6.2 合格標準
    500MHz  頻帶設備:±1.25kHz 。
    800MHz  頻帶設備:±1.2kHz。
6.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且連接 50Ω 功率衰減器,透
    過計頻器測量發射頻率的精確度,包括發射機所產生的任何雜訊、諧
    波及互調所產生的影響。
6.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C  接線方式量測。
7 收發頻率間隔測試
7.1 測試目的
    確保行動臺或手持臺正常運作於收發工作頻率。
7.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500MHz 頻帶收發頻率間隔為 16.5MHz
    或 800MHz 頻帶收發頻率間隔為 45MHz。
7.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7.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8 頻道間隔測試
8.1 測試目的
    確保行動臺或手持臺於指配頻道時,該頻道間隔為 12.5kHz  或 25k
    Hz  合於標準以確定相鄰頻道間無干擾。
8.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其行動臺或手持臺於指配頻道時,該頻
    道間隔為 12.5kHz  或 25kHz。
8.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8.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9 發射射頻頻譜測試
9.1 測試目的
    為測試行動臺或手持臺之輸出射頻頻譜,由於調變及功率增加之影響
    ,在特定之頻帶中,量測載波頻率受任何不期望雜訊源,產生不連續
    頻譜與輸出功率之關係。
9.2 合格標準
    1 類比調變 (有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
    A 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B/2 <│fd│≦ B         │  25                          │
    ├────────────┼───────────────┤
    │B  <│fd│≦ 2.5B       │  35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B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
      間隔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
    │                            │小值                      │
    └──────────────┴─────────────┘
    2 類比調變 (未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或數位調變;
    A 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
      隔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116Log10(fd/6.1)]  或 [50│
    │                            │+10Log10(P)]  或 70 取較小│
    │                            │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
    │                            │小值                      │
    └──────────────┴─────────────┘
    B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29Log10(fd2/11)] 或 50 取│
    │                            │較小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
    │                            │小值                      │
    └──────────────┴─────────────┘
    C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
    │                            │小值                      │
    └──────────────┴─────────────┘
      fd:與載波中心頻率差值
      B :20kHz  (頻道間隔為 25kHz)
          8kHz (頻道間隔為 12.5kHz)
      P :未調變時之載波功率
9.3 測試方法
    依 9.2  節設定 fd 之頻率範圍,以對應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
    出功率之衰減值,EUT 設定在不調變狀態且置於發射位置,頻譜分析
    儀中心頻率設定在 EUT  工作頻率,量測 EUT  輸出位準 Vref ,且
    定為 0dB  參考值。
    EUT 設定於發射位置。信號產生器傳送 1000Hz 信號,且調整音頻輸
    出位準至頻率偏移為 2.5kHz  (頻道間隔 25kHz) 或 1.25kHz (頻道
    間隔 12.5kHz) 之音頻輸出位準值 V。
    信號產生器音頻信號頻率設於 2500Hz ,其音頻位準設為 V+16dB 傳
    送至 EUT,並由頻譜分析儀量測 EUT  輸出位準值。
    如 EUT  本身為數位調變,依產品本身調變方式,輸出信號位準傳送
    至頻譜分析儀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為可調如下各值:
    - 不掃描
    - 解析度頻寬:          ≦300Hz
    - 顯示頻寬:            ≧3000Hz
    - 平均值功能:          否
    - 峰值保持功能:        是
    - 信號閘控功能:        否
9.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

附錄 A  環境條件及主機連接設備
A.1   正常測試狀況
A.1.1 正常溫度及濕度
      測試之正常溫度及濕度狀況為下列任何合適的組合:
      - 溫度:+15 ℃至 +35℃間
      - 相對濕度:20  %至 75 %間
      若無法符合上述狀況時,則必需記錄測試當時的溫度及相對濕度。
A.1.2 正常測試電源
A.1.2.1 主電壓
        正常測試電壓為標稱電源。
        為測試標準之目的,標稱電壓為宣告電壓或設備設計之宣稱電壓
        。
        交流測試電源的頻率為 59 到 61Hz 。
A.1.2.2 在車輛上使用電源的規格
        無線電設備使用車輛鉛蓄電池的電源,正常測試電壓為電池的標
        稱電壓 (6V,12V) 1.1  倍。
A.1.2.3 其他電源
        操作電源為其他電源或其他形式的電池 (主要或次要) ,則設備
        廠商需宣告正常測試電源。
A.2    極限測試狀況
A.2.1  極限溫度
       對測試在極限溫度,需依據在下列範圍之一做測量:
       -25 ℃至 +55℃間          -15 ℃至 +55 ℃間
       -10 ℃至 +55℃間            0 ℃至 +30 ℃間
       測試應註明所使用的範圍。
A.2.2  極限測試電源
A.2.2.1 主電壓
        對設備連接交流電主要電源之極限測試電壓,為標稱電壓±10%
        。
A.2.2.2 在車輛上使用電源的規格
        無線電設備使用車輛鉛蓄電池的電源,極限測試電壓為電池的標
        稱電壓 (6V,12V) 1.3  倍到 0.9  倍。
A.2.2.3 電源使用其他形式的電池
        對使用下列電池的有電源設備之較低極限測試電壓:
        -  對勒克朗社或鋰電池:為電池標稱電壓 0.85  倍
        -  對水銀或鎳鎘電池:為電池標稱電壓 0.9 倍。
        無適用較高的極限測試電壓。
A.2.2.4 其他電源
        對於設備使用其他電源,或多種電源操作,則須與經本局同意並
        在測試報告中註明。

附錄B 工作頻帶、發射輸出功率及發射射頻頻譜測試接線圖


      ┌────┐                ┌─────┐
      │待測設備├────────┤頻譜分析儀│
      └─┬──┘                └─────┘
          │
      ┌─┴───┐
      │信號產生器│
      └─────┘

附錄C 發射機頻率誤差測試接線圖

      ┌────┐        ┌───┐
      │待測設備├────┤計頻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