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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一) 500 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二) 800 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行動數據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
    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行動數據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
    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 300 086,January 1991  
    及 CNS11708 陸上行動通信用 25-470MHz  調頻/調相發射機檢驗法
    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