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一) 500 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二) 800 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行動數據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
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行動數據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
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 300 086,January 1991
及 CNS11708 陸上行動通信用 25-470MHz 調頻/調相發射機檢驗法
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